3月25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跨境转换和信息披露等行为。
《办法》提出:
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证券法》《存托凭证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存托凭证公开发行条件,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
(二)发行申请日前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亿元(根据发行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三)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满3年及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根据境外基础股票上市地(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地)市场分层情况约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条件;
(四)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万份且对应的基础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根据基础股票最近收盘价及上市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三)不存在严重的不良诚信记录;
(四)不存在境内法律、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交易的情形。
本所对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存托凭证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3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境外发行人可以向本所申请中国存托凭证主动终止上市:
(一)境外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中国存托凭证在本所的交易;
(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附: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责编:陈玉尧
审核:李震
总监:万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