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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解读规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保护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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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财经北京5月6日电(王菁)为规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沪深交易所周五(5月5日)晚间相继发布相关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修订文件。上交所在指引中强调: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揭示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主体的代偿能力,充分披露有利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合理决策的信息;深交所在定期报告指引中指出,本指引是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指引是否明确规定,凡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增信主体代偿能力、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及时披露。

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主页上,“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风险、发挥合力,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时刻提示监管者的任务。

此次沪深交易所对债券信息披露规则的更新,说明监管层和投资者对发行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说,只要是应当披露的,就要尽量予以披露,正所谓应“批”尽“批”。什么是应当披露的?在沪深两市的相关指引细则中,即便是发行人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同一控制下的重要关联方发生对发行人资信状况或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有重要影响的事项的,发行人都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随着债券市场发展和外部信用环境的变化,为进一步强化债券信息披露的风险揭示功能,促进形成合理定价,提高债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压严压实市场主体责任,沪深交易所立足问题导向和风险导向,结合前期监管实践,对其年和年的旧制进行更新。

市场观点认为,交易所不断完善信披和监管业务指引,可以进一步加强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机制建设,持续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针对性,切实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不断提高债券存续期监管质效。

实际上,本次业务指引的修订,不仅仅是沪深交易所固有业务的细化,更是对近期“开放办监管”等精神的具体实践。党的二十大对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

早在今年3月份,上交所就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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