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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及子公司受累永煤债3业务被叫停股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5日讯今日,海通证券(.SH)股价下跌,截至收盘报11.09元,跌幅6.96%,成交额18.45亿元,换手率1.93%,总市值.83亿元。

昨日,海通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子公司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资管”)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海通证券收到上海证监局《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责令暂停部分业务事先告知书》(沪证监机构字〔〕92号)显示,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海证监局拟对海通证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暂停为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投资顾问业务12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查,海通证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公司在开展部分投资顾问、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未能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三条第二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经证监会令第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

二是公司未将相关业务行为纳入全面合规风控体系,合规风控机制存在缺失,违反了《合规办法》第三条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经证监会令第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存在漏洞,债券承销与资产管理等业务缺少有效隔离,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存在缺失,不符合《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号)第二条第二项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6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合规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拟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一是责令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二是自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2个月内,责令暂停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投资顾问业务。

海通资管收到上海证监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事先告知书》(沪证监机构字〔〕96号)显示,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上海证监局拟对海通资管采取责令暂停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提供投资顾问业务12个月、责令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6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查,海通资管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公司在开展部分投资顾问、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未能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以下简称《私募资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经证监会令第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

二是公司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时未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未建立涵盖投资顾问业务全流程的风险控制制度,合规风控机制严重缺失。上述行为违反了《合规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三是债券交易管控存在明显漏洞,交易对手管理有待完善,未对部分固定收益交易对手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未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负责债券交易合规管理。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资管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合规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拟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责令海通资管自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12个月内暂停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提供投资顾问业务、自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

同时,海通资管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拟对相关业务责任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年等监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处罚可追溯至去年永煤债事件。

据了解,年11月10日,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旗下债券“20永煤SCP”到期未能兑付,发生实质性违约。

年11月1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公告显示,近日,交易商协会对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展了自律调查。根据调查获取的线索并结合相关市场交易信息,发现海通证券及其相关子公司涉嫌为发行人违规发行债券提供帮助,以及涉嫌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涉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交易所市场公司债券。

今年1月8日,海通证券、海通资管、以及海通期货均遭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给予的警告处分。

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海通证券作为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参与者,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一是海通证券向下属子公司管理的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下达交易指令,协助相关发行人在发行环节购买自己的债券,破坏了市场发行秩序;二是海通证券向下属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或管理人的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下达交易指令,协助相关发行人交易自己发行的债券,规避人民银行〔〕第9号公告相关规定。此外,海通证券还存在内控管理不到位的违规情形。

海通资管、海通期货作为相关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或管理人,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一是通过其作为管理人的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协助相关发行人在发行环节购买自己的债券,破坏了市场发行秩序;二是通过作为投资顾问或管理人的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协助相关发行人交易自己发行的债券,规避人民银行〔〕第9号公告相关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年三季报显示,报告期末,海通证券信用减值损失34.49亿元,较上年度末增长99.99%,主要系信用类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增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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