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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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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A7版)

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规并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年5月25日

3、股票简称:浙江新能

4、股票代码: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万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2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2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年5月25日起上市交易。

8、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包销,股,为网上网下放弃认购的股份数量。其中,网上发行放弃认购数量为,股,网下发行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会有9名董事,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公司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监事会有3名监事,其中职工监事1名。公司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简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浙能集团,直接持有发行人,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69.23%。

浙能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年3月21日

注册资本:1,,.00万元

实收资本:1,,.00万元

住所:杭州市天目山路号

主要生产经营地:浙江省杭州市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胡仲明

经营范围:经营国家授权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实业投资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煤炭运输信息的技术咨询服务,电力生产及供应,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石油天然气运行管理,工程技术与服务,钢材、有色金属、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气电缆、煤炭(无存储)的销售,国际船舶运输(凭许可证经营),国内水路运输(凭许可证经营),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新型能源设备制造,私募股权投资,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控股公司,主要从事实业投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浙能集团股权结构如下:

(二)实际控制人简介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其直接持有浙能集团90%的股权,且浙能集团存续期间,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授权浙江省国资委代为行使股东表决权。

四、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万股。本次公开发行2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公开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之前的股东户数共,名,其中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3.51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30.03倍(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20,,股,网上按市值申购发行,,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0股,网上投资者弃购,股,合计,股,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比例为0.18%。

六、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73,.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年5月14日出具了致同验字()第C250号《验资报告》。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3,.06万元。根据致同验字()第C250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0.19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八、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69,.94万元。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49元(按截至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后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12元(按本公司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报告期内年、年和年的财务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第A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本公司年一季度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本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年一季度财务报告。年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注: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同比变动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2、年1-3月数据未经审计。

(二)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为48,.86万元,同比增加4.83%,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94万元,同比增加8.8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6万元,同比增加0.39%。

公司年一季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略有上升,虽然一季度浙江省整体降水较弱,部分地区出现多年一遇的干旱,公司水电业务收入受到较大影响,但公司的浙能宁夏中卫香山MW风电项目、五家渠浙能新能源六师北塔山牧场MW风电项目、海西华汇大柴旦50MW风电建设项目等风力发电项目于年底并网发电,年一季度产生的效益在一定程度上抵减了水电业务的下滑。

公司年一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下降45.84%,主要原因为:公司一季度水电业务收入大幅下滑,虽然风力发电业务收入有所增长,但其收入中包含一部分补贴,由于补贴回款周期较长,导致现金流量净额出现下滑。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及其重大合同条款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年上半年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预计年1-6月营业收入为,.92万元至,.94万元,同比减少4.97%至增加5.0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32万元至17,.44万元,同比减少15.44%至增加3.6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37万元至17,.69万元,同比减少12.38%至增加5.08%。

年上半年公司经营情况基本稳定,上述业绩预计情况未经审计机构审计或审阅,不构成本公司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年修订)》要求,本公司会同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与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简称为“乙方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凤起支行简称为“乙方2”,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方1、丙/甲、乙方2、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1/乙方2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和乙方1/乙方2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1/乙方2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成政、肖文军可以随时到乙方1/乙方2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1/乙方2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1/乙方2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1/乙方2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1按月(每月20日前)/乙方2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1/乙方2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1/乙方2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1/乙方2,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1/乙方2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甲方单方面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方1、丙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本协议自甲、乙方2、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年12月31日解除。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于年4月2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对外信息报送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公司于年4月27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除此之外,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推荐意见如下:作为浙江新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财通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浙江新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规定。

因此,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5月24日

附件:年一季度财务报表

本文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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