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9日讯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的《关于对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理科技”)年10月29日向证监会提交首发申请,年9月2日撤回申请。经查,证监会发现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项:
公司年至年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支货款,其中年体外收取销售货款万元、体外支付采购货款万元,年体外收取销售货款万元、体外支付采购货款万元;年至年,该个人银行账户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转出资金.27万元。公司提交的申报财务报表及招股说明书未如实反映和披露上述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杰理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年8月30日,注册资本3.71亿人民币。招股书显示,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从事集成电路的设计与研发,主要从事射频智能终端、多媒体智能终端等系统级芯片(SoC)的研究和开发。
杰理科技控股股东为珠海高齐,其持有公司股份2.52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艺辉、张启明、张锦华、胡向军,四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19.49%股份,通过珠海高齐间接控制公司70%股份,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89.49%股份。
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谭永丰、李林。
杰理科技拟在上交所主板公开发行不低于万股,拟募资5.87亿元,分别用于蓝牙SoC芯片及应用技术升级项目、智能视频监控SoC芯片及应用技术升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珠海市杰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年10月29日向我会提交首发申请,年9月2日撤回申请。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项:
公司年至年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支货款,其中年体外收取销售货款7,万元、体外支付采购货款6,万元,年体外收取销售货款1,万元、体外支付采购货款1,万元;年至年,该个人银行账户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转出资金.27万元。公司提交的申报财务报表及招股说明书未如实反映和披露上述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年1月13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