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理财子公司相关法规监管框架,和资管新规的关系?
年4月27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渡期至年底;
年7月20日,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年9月26日,银保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年12月2日,银保监会-《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年11月29日,银保监会-《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自年3月1日起施行;
年5月27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渡期至年底;
年5月11日,银保监会-《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自年6月27日起施行;
理财子公司相关法规整体都在资管新规拟定的框架下,当然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也只是框架性的内容,后续仍然需要指定诸多细节的执行规则,包括:流动性风险、关联交易、代销、投资交易相关的规则通知。
年9月8日-银保监会-《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问题2:以嵌套模式建立理财产品资产池的交易结构合规吗?
即理财产品以认购SPV(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的形式间接投资于底层资产。
理财子公司允许一层嵌套的出处源自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由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提问该种交易结构是否合规,从法规上看似乎没问题,但如果问及为什么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要采取嵌套模式?仅以投资能力不足所以需要委外或许略为牵强,实际背后的动因主要有二:一是理财产品在各类市场开户的问题;二是“伪净值产品”波动较小受投资者青睐,实际是借助体外资产池以成本法估值使得净值稳定,在市场波动大时估值严重偏离,今年9月市场传闻的委外一刀切,需要整改的正是这种假嵌套实际为了净值稳定的模式。更多关于理财净值转型,参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