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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上市再融资重组,北交所三大业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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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简称“北交所”)马不停蹄推进制度建设。

继9月5日上市、交易和会员管理等第一批规则之后,9月10日,北交所开始对第二批基本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这些规则是北交所试点注册制、履行审核职责的基本规则依据,总体安排与科创板、创业板保持一致。

三项规则分别为《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简称《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试行)》(简称《重组审核规则》)。

“三件业务规则吸收借鉴了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经验,总结了前期新三板精选层的有关实践,形成了契合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律和需求特点的制度安排。”北交所表示。

北交所还表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安排,目前精选层入层审查、发行等工作均正常开展。将做好北交所规则实施与现阶段各项工作的衔接安排,保障项目审查不停摆,发行节奏不中断,实现从精选层到北交所的平稳过渡。

优化精选层制度一次申报一次受理

新三板精选层制度安排已充分借鉴注册制理念。在此基础上,北交所在公开发行并上市审核方面,主要是落实注册制要求,在精选层自律审查安排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

北交所试点注册制后,《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与精选层自律审查安排相比,有哪些调整优化?对此北交所表示,按照精选层制度安排,全国股转公司受理材料并完成自律审查后,需代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核准申请文件,存在二次受理环节。本次调整后,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明确了注册制下交易所的审核职能,北交所受理申请文件并审核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即可,无需中国证监会重复受理。简单来说,就是实行“一次申报、一次受理”。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另一特点是,延长财务报告有效期。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为6个月不变,但特别情况下,可申请延长的期限从1个月调整为3个月,即将财务报告有效期由“6+1”延长至“6+3”。

由于北交所上市公司将来源于创新层挂牌满一年的公司,这些企业已通过严格的准入审核。因此北交所在完善审核时限总体要求方面,明确提出,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问询回复总时限为3个月,上市委员会暂缓审议时限为2个月,传递及时回复、限时审核的监管信号,进一步明确审核预期。

再融资审核突出服务中小企业市场定位

《再融资审核规则》主要内容与科创板、创业板相关制度安排总体一致。北交所表示,考虑到北交所主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规则也作出两方面针对性制度安排,更加体现市场定位和特色。

一方面,为与上位法特色机制相匹配,对于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相关条件的自办发行,简化申请材料和申报安排;对于符合条件的授权发行,设置了快速、便捷的简易审核流程,以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另一方面,对各类证券发行审核程序一体规定。除明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和向特定对象发行等不同类别的股票发行审核程序外,《再融资审核规则》明确,对可转债、优先股等证券品种的发行审核程序一体适用,便于市场理解运用。

明确重组上市标准确保质量稳步提升

根据《重组审核规则》,北交所建立起高效便捷的审核机制,支持上市公司利用并购重组高质量发展。

一方面是优化重组认定标准。结合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则进一步明确“日常经营行为”的具体内涵,将能够充分说明合理性和必要性的现金购买土地、厂房、机械设备等行为视为日常经营行为,不纳入重组管理。

在完善重组审核机制上,北交所在上市委员会内部设立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上市公司申请文件进行审议,进一步提高重组审核的专业性、审慎性和权威性,加强风险把控。

重组上市的标准也进一步明确。根据规则,考虑到重组上市的特殊性,北交所坚持底线思维,明确仅有符合上市条件中净利润或营业收入标准的资产可以实施重组上市,有效把控置入资产的经营风险,切实保障上市公司质量稳步提升。

此外,借鉴交易所市场实践经验,明确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可转债购买资产或者募集配套资金的,审核程序等参照适用《重组审核规则》,丰富支付手段,便利市场选择。

图片来源:北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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