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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等华金证券

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关于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限制业务活动监管措施的决定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存在内控组织架构不健全、对投行项目团队管控不力、合规人员配备不足、未严格落实收入递延支付机制、“三道防线”关键节点把关失效等问题;在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江苏中成紧固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海香溢花城长租公寓资产支持计划、锦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等项目中,尽职调查明显不充分,但质控、内核未予以充分   二是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未按廉洁从业规定聘请第三方机构。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保荐办法》第六十七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同时,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二、在年11月25日至年2月24日期间,暂停你公司保荐和公司债券承销业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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