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年12月)
(四)保荐责任和协作
1分工协作第三十三条证券发行上市或挂牌采取联合保荐的,联合保荐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保荐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四条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应当有效分工协作,根据具体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明确保荐业务人员履职规范和问责措施,并在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中详细记录保荐项目的人员配置情况,包括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项目所在部门/子部门/团队负责人等直接主管人员情况,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相关人员在项目中发挥的作用。
2保荐机构职责第三十五条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或挂牌,勤勉履行以下责任:
(1)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要求,通过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印证和讨论等方法,对证券发行上市或挂牌相关情况进行合理的全面尽职调查;
(2)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可以合理信赖,对相关内容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运用职业判断进行分析;
(3)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没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应当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有充分理由相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保荐机构进行独立判断应当采取必要的外部核查程序,获取相应的外部证据,不应完全依赖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内容;
(4)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责任。
3组织协调第三十六条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做好证券发行上市或挂牌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机构在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上,可以合理信赖。
保荐机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