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跟大家简单概括了一下证券考试范围的变化,今天来给大家细说一下:证券发行的几个主要变动点。
证券发行的几个主要变动点在于:发行制度由核准制变为注册制,取消证监会发审委、发行条件一定程度放宽、人有限突破。
一、证券公开发行
修订前: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修订后: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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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修订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二、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基本条件
修订前: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修订后: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基本条件
修订前: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修订后: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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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修订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蒂资金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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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发行南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修订后: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定条件负责证券发行申请的注册。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
其他新增条款:1、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2、证券公司承销证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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