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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拟修订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则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赵中昊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就修订《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简称《承销规范》)向券商征求意见。此次修订主要涉及规范承揽项目报价行为,维护债券市场良好竞争秩序;强化主承销商从事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内控和责任要求;规范定价配售过程管理;防范“结构化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

  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

  券商债券承销规模屡创新高。Wind数据显示,截至12月8日,券商年以来债券承销规模达.44亿元,已超过年全年水平(.10亿元)。从业务集中度看,前五家券商债券承销规模占比48.58%,接近一半。排名居前的均为大型券商。

  年末,针对公司债券承销低价无序竞争,中证协已就修订《承销规范》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于年4月7日印发《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明确规定主承销商应该建立公司债券承销报价的内部约束制度。

  时隔一年,再次修订的《承销规范》征求意见稿中,中证协明确,承销机构不得以承诺通过内部审批、获得批文及获得批文时间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确定承销费用时,承销机构应当综合评估项目执行成本与风险责任,合理确定报价,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承销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当期债券的承销收费情况通过协会指定途径报送协会,担任受托管理人的承销机构应同时报送受托管理收费情况。

  《承销规范》还进一步强化了自律管理,明确规定:承销机构在公司债券承销各环节均不得承诺价格或利率,不得承诺以包销以外的方式购买债券;承销机构不得以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或者以其他形式实施过度激励。此外,承销业务人员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采取自律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的,承销机构应当进行内部问责。

  严禁债券发行人“自融”

  业内人士介绍,所谓结构化发债是指发行人在债券发行困难的情况下,通过资管产品的分级安排、回购功能放大杠杆,实现超额融资。自年下半年起,在金融去杠杆的大环境下,很多低评级信用债出现发行困难,债券市场结构化发债逐渐兴起。结构化发债的危害巨大,既扰乱了市场定价,增加了市场投资风险,还通过市场质押把潜在债务风险放大。

  在要求承销机构和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基础上,中证协在此次《承销规范》修订中明确,承销机构应当督促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间接认购其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认购其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应当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

  此外,《承销规范》进一步规范债券簿记建档流程,明确簿记建档时限:簿记管理人与发行人应当合理控制簿记建档时间,簿记截止时间原则上不晚于簿记当日晚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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