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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隐瞒实控人国盛金控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来源:券商中国

作者:谭楚丹

国盛证券的实控人问题有了最新进展。

8月14日晚国盛金控公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年年报披露,国盛金控实际控制人为杜力及张巍,两名“80后”当年叱咤风云斥资逾60亿的“类借壳上市”运作,令市场刮目相看,认为“神秘”且“并不简单”。

此次暴露的信息披露问题正逢新《证券法》实施已近半年,但目前尚未有更多细节透露实控人发生实质性变更的时间是在新《证券法》实施前还是实施后,此次涉嫌问题该适用新法还是旧法在调查结果出来前尚无定论。对此受访律师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即使变更发生在新法实施前,但隐瞒行为持续至今,可以适用新法。券商中国记者查询新法,发现信息披露义务人隐瞒实控人的后果最高可罚万元。

因子公司国盛证券隐瞒实际控制人,证监会7月已对该券商实行接管,目前公司经营正常,7月业绩环比上涨逾9成。

控股股东被立案调查

8月14日晚,国盛金控披露,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控股股东张家港财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前海财智远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凤凰财鑫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及北京凤凰财智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于14日分别收到相关《调查通知书》。

根据今年一季度末数据,前述4名股东合计持有国盛金控39.54%的股权。

天眼查显示,“张家港财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此前名为“深圳前海财智发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今年5月29日名称变更,但持股比例不变。

年报显示,国盛金控实际控制人为杜力及张巍。实际控制人是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控制公司。杜力任国盛金控的董事长;张巍为副董事长。

“80后”当年逾60亿的资本运作

杜力与张巍何时“入主”上市公司?

根据过往公告可看到,国盛金控前身为华声股份。年5月,华声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股东香港华声、远茂化工与凤凰财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合计转让万股,交易价格为每股20.08元,这意味着凤凰财智斥资近12亿接盘,成为华声股份的控股股东,持股29.83%,杜力与张巍从此成为华声股份的实际控制人。这波操作在当时被市场人士解读为“蛇吞象”式收购。

半年后,即年11月,资产注入开始,券商“曲线上市”。华声股份宣布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国盛证券%股权,并向前海发展、前海远大、凤凰财鑫、北京迅杰、北京岫晞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杜力与张巍通过前海发展、前海远大、凤凰财鑫进一步扩大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彼时从29.83%上升到43.95%,此次认购配套募资耗资高达近51亿。

这就意味着从拿下华声股份到装入国盛证券,在整整一年时间(年5月-年5月),杜力与张巍的这轮资本运作,斥巨资逾60亿元。年生人的杜力与张巍在当时被业内认为“不简单”,被称为“神秘的资本大佬”。

据《新京报》援引的受访人士,称印象中的杜力聪明好学,有冲劲,对金融很敏锐,还称“天天就只用坐坐私人飞机,陪香港大老板们打打牌,游艇会一堆美女。”

年9月,更名后的国盛金控官宣,经旗下全资子公司国盛证券第三届董事会选举,并经江西证监局核准,杜力任职国盛证券董事长。

处罚猜想:或最高罚万

本案未来会有怎样的处罚结果,备受市场瞩目。新《证券法》在今年3月1日实施,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问题来了,若国盛金控控股股东确实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应适用旧《证券法》还是新《证券法》?

对此,上海一名从事证券诉讼的律师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这要看实控人发生实质性变更的时间是在什么时候,目前公开信息还无法判断。

他谈到,要进一步分析的话,分很多种情况。第一类,如果实际控制人实质性变更是在今年3月1后,适用新《证券法》;第二类,如果在3月1日前变更实控人,但在3月1日后没有产生新的披露义务,适用旧《证券法》;第三类,3月1日前实施变更,在3月1日后产生新的披露义务,但继续隐瞒,那么视为再一次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新的行为适用新《证券法》,旧的行为适用旧《证券法》。

深圳一名律师向券商中国记者表达不同观点,认为即使实控人发生实质性变更在今年3月之前,也能适用新《证券法》,“主要因为这个隐瞒行为具有持续性,也就是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一直没有履行。换言之,违法行为从过去持续到新法实施后一直在进行,可以适用新法。”

根据上述深圳律师表示,从隐瞒后果来看,控股股东隐瞒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可能会触及新《证券法》第条及第85条规定,前者为行政处罚,后者为民事赔偿。具体为:

第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85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由此可见,如果信息披露出现虚假记载问题,依据新法,将要处以万-万元的罚款。但如果依据旧《证券法》的第条,罚款为30万-60万。最终处罚结果,以监管层发布为准。

券商经营正常,7月业绩大增超90%

此次立案调查之所以被放在“聚光灯”下,主要因为其旗下券商和期货公司被证监会接管。7月17日因子公司国盛证券、国盛期货隐瞒实际控制人或持股比例,治理失衡,中国证监会决定自该日起对上述两家金融机构实行接管。

在国盛证券及国盛期货被接管以后,两家金融机构的经营问题受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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