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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天健所同收监管函思创医惠可转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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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2日讯近日,因思创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思创医惠”,.SZ)存在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信息披露违规的行为,深交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作为思创医惠可转债发行项目保荐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天健所”)作为申报会计师事务所,因职责不到位,双双收到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

  经查明,思创医惠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根据思创医惠披露的《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年报问询回复等,年至年期间,大股东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惠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思创医惠对外支付的采购款和股权转让款累计发生额为3.38亿元,日最高占用余额为2.01亿元。截至年4月30日,相关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医惠集团作为思创医惠的第一大股东,通过预付采购款、股权转让款持续占用公司资金,对思创医惠营运资金正常流转及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医惠集团实际控制人章笠中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的独立性,对上述资金占用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二)信息披露违规。对于大股东医惠集团持续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违规行为,思创医惠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年度报告中如实予以披露。对于深交所日常监管中的年报问询、可转债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公司相关回复均不真实、不准确。

  年5月28日、6月28日,深交所就《年年度报告》函询公司相关预付款项是否存在变相资金占用或者违规财务资助的情形、相关股权投资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公司回函称预付款项不存在变相资金占用或者违规财务资助的情形、股权投资具有商业实质。

  年7月2日,深交所受理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在审核过程中,深交所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说明预付款项涉及单位的业务合作具体内容,相关单位是否与上市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董监高人员存在关联关系,预付款项是否存在变相资金占用或者违规财务资助情况。公司回复称预付款项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也不存在变相资金占用或者违规财务资助的情形。

  年1月6日,公司在启动发行前向深交所出具《承诺函》,明确承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出的承诺不真实、不准确,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相关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思创医惠第一大股东杭州思创医?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思创医惠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杭州思创医?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章笠中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思创医惠财务总监王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而中信证券在担任思创医?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项目保荐人的过程中,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核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

  中信证券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内部质量控制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违反相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照《审核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深交所决定对中信证券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马齐玮、徐峰作为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思创医?经营状况的核查把关、申报文件的全面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核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合。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违反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照《审核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马齐玮、徐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马齐玮于年1月31日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保荐代表人,目前的登记状态为正常。徐峰于年10月28日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保荐代表人,目前的登记状态为正常。

  此外,作为思创医惠年至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可转债项目的申报会计师事务所,天健所未勤勉尽责地对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资金占用等事项进行核查,内部质量控制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天健所未结合思创医惠及其环境、内部控制情况恰当识别和评估资金占用方面的重大错报风险和舞弊风险。在公司预付款存在反复变更或取消交易、部分预付款挂账时间较长等异常情况下,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进一步核实预付款去向、评估预付款涉及产品价值、核查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流水等。在深交所多次明确要求核查的情况下,天健所未设计和执行恰当审计应对措施,仍主要通过查看合同、访谈管理层、查看工商登记信息、函证供应商、取得股东说明和承诺函等方式进行核查。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照《审核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发行承销业务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天健所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作为思创医惠的年审会计师、可转债发行上市申请的签字会计师,胡彦龙、徐莉丽未勤勉尽责地对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资金占用等事项进行核查,未结合公司及其环境、内部控制情况恰当识别和评估资金占用方面的重大错报风险和舞弊风险。在预付款存在反复变更或取消交易、部分预付款挂账时间较长等异常情况下,仍未对异常情形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未执行恰当审计应对措施,进一步核实预付款去向、评估预付款涉及产品价值、核查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流水等。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照《审核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决定对胡彦龙、徐莉丽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25号;

  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号创新大厦22楼室,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

  章笠中,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王凛,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思创医惠披露的《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年报问询回复等,年至年期间,大股东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惠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思创医惠对外支付的采购款和股权转让款累计发生额为33,.70万元,日最高占用余额为20,.15万元。截至年4月30日,相关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医惠集团作为思创医惠的第一大股东,通过预付采购款、股权转让款持续占用公司资金,对思创医惠营运资金正常流转及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医惠集团实际控制人章笠中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的独立性,对上述资金占用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二)信息披露违规

  对于大股东医惠集团持续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违规行为,思创医惠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年度报告中如实予以披露。对于本所日常监管中的年报问询、可转债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公司相关回复均不真实、不准确。

  年5月28日、6月28日,本所就《年年度报告》函询公司相关预付款项是否存在变相资金占用或者违规财务资助的情形、相关股权投资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公司回函称预付款项不存在变相资金占用或者违规财务资助的情形、股权投资具有商业实质。

  年7月2日,本所受理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在审核过程中,本所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说明预付款项涉及单位的业务合作具体内容,相关单位是否与上市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董监高人员存在关联关系,预付款项是否存在变相资金占用或者违规财务资助情况。公司回复称预付款项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也不存在变相资金占用或者违规财务资助的情形。

  年1月6日,公司在启动发行前向本所出具《承诺函》,明确承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作出的承诺不真实、不准确,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思创医惠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4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第2.1.4条、第2.1.6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行承销业务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医惠集团通过预付采购款、股权转让款持续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4条、第4.3.2条和《规范运作指引》第4.1.1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8条的规定。

  思创医惠董事长、时任总经理章笠中,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和《规范运作指引》第3.1.8条的规定。同时,章笠中在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签字,但未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审核规则》第十六条、《发行承销业务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思创医惠财务总监王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上市规则》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和《规范运作指引》第3.1.8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上市规则》第12.4条、第12.6条,《审核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发行承销业务细则》第六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思创医惠第一大股东杭州思创医?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思创医惠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杭州思创医?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章笠中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思创医惠财务总监王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思创医惠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思创医惠及相关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履行诚实守信、忠实勤勉义务,保证上市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11月19日

  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7月2日,本所受理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推荐的思创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申请。经查明,中信证券在担任项目保荐人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根据思创医惠披露的《年年度报告》及年报问询回复等,年至年期间,公司第一大股东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思创医惠对外支付的采购款和股权转让款累计发生额为33,.70万元,日最高占用余额为20,.15万元。截至年4月30日,相关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对于思创医?的预付款、股权投资款是否存在被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本所在日常监管和可转债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通过审核问询函要求中信证券核查,中信证券未对公司受到监管问询的事项保持充分   年6月24日,本所发出问询函要求核查章笠中是否为杭州伯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仲信息)的实际控制人或对伯仲信息具有重大影响。中信证券回复称医惠集团及章笠中能够对伯仲信息产生较大影响,伯仲信息为思创医惠的关联方。思创医?披露资金占用的相关公告显示,公司多笔预付款均通过伯仲信息流向章笠中及其关联方。

  年8月16日,本所再次发出问询函,要求核查思创医?35家被投资单位的投资目的与会计处理,预付款项涉及单位业务合作的具体内容,相关单位是否与思创医?及其5%以上股东、董监高人员存在关联关系,预付款项是否存在变相资金占用或者违规财务资助情形。年9月21日,中信证券回复称预付款项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也不存在变相资金占用或者违规财务资助的情形,股权投资具有商业实质且会计处理正确。

  相关核查回复显示,中信证券在项目尽职调查阶段已经   中信证券作为项目保荐人,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核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中信证券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内部质量控制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年)》第1.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六十一条第二款第

  (三)项等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照《审核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中信证券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

  中信证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11月19日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马齐玮、徐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马齐玮,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保荐代表人;

  徐峰,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保荐代表人。

  年7月2日,本所受理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的思创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申请。经查明,马齐玮、徐峰在担任项目保荐代表人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思创医惠披露的《年年度报告》及年报问询回复等,年至年期间,公司第一大股东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惠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思创医惠对外支付的采购款和股权转让款累计发生额为33,.70万元,日最高占用余额为20,.15万元。截至年4月30日,相关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对于思创医?的预付款、股权投资款是否存在被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本所在日常监管和可转债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通过审核问询函要求保荐代表人进行核查。

  年6月24日,本所发出问询函要求核查章笠中是否为杭州伯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仲信息)的实际控制人或对伯仲信息具有重大影响。马齐玮、徐峰于年7月6日回复称医惠集团及章笠中能够对伯仲信息产生较大影响,伯仲信息为思创医惠的关联方。思创医?披露资金占用的相关公告显示,公司多笔预付款均通过伯仲信息流向章笠中及其关联方。

  年8月16日,本所再次发出问询函,要求核查思创医?35家被投资单位的投资目的与会计处理,预付款项涉及单位业务合作的具体内容,相关单位是否与思创医?及其5%以上股东、董监高人员存在关联关系,预付款项是否存在变相资金占用或者违规财务资助情形。年9月21日,马齐玮、徐峰回复称预付款项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也不存在变相资金占用或者违规财务资助的情形,股权投资具有商业实质且会计处理正确。

  相关核查回复显示,马齐玮、徐峰在项目尽职调查阶段已经   马齐玮、徐峰作为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核查把关、申报文件的全面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规定,核查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调查公司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控制和占用的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合。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1.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照《审核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马齐玮、徐峰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马齐玮、徐峰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11月19日

  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监管函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经查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在担任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或公司)年至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的申报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思创医惠披露的《年年度报告》及年报问询回复等,年至年期间,公司第一大股东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占用思创医惠对外支付的采购款和股权转让款累计发生额为33,.70万元,日最高占用余额为20,.15万元。天健所出具了带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截至年4月30日,相关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对于思创医?的预付款、股权投资款是否被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本所在日常监管和可转债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均通过问询函要求天健所发表核查意见。

  年5月28日、6月28日,本所就思创医?《年年度报告》进行问询,要求天健所就思创医?预付款是否存在变相资金占用、违规财务资助等情形发表核查意见。天健所回复称预付账款形成原因主要系公司经营需要产生,预付款不存在变相资金占用或者违规财务资助的情形,公司期后将根据采购产品的交付情况结转预付款项。

  年8月16日,本所在可转债审核中再次发出问询函,要求天健所核查公司预付款项涉及单位的业务合作具体内容,相关单位是否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董监高人员存在关联关系,预付款项是否存在变相资金占用或者违规财务资助情况。天健所回复称预付款项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也不存在变相资金占用或者违规财务资助的情形。年1月6日,思创医?启动发行前,天健所向本所出具《承诺函》,明确承诺公司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作为思创医惠年至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可转债项目的申报会计师事务所,天健所未勤勉尽责地对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资金占用等事项进行核查,内部质量控制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天健所未结合思创医惠及其环境、内部控制情况恰当识别和评估资金占用方面的重大错报风险和舞弊风险。在公司预付款存在反复变更或取消交易、部分预付款挂账时间较长等异常情况下,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进一步核实预付款去向、评估预付款涉及产品价值、核查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流水等。在本所多次明确要求核查的情况下,天健所未设计和执行恰当审计应对措施,仍主要通过查看合同、访谈管理层、查看工商登记信息、函证供应商、取得股东说明和承诺函等方式进行核查。

  天健所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等执业规范相关要求,年报问询函、审核问询函回复中发表的核查意见均不真实、不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1.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行承销业务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照《审核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发行承销业务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天健所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天健所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年11月19日

  关于对签字会计师胡彦龙、徐莉丽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胡彦龙,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签字会计师;

  徐莉丽,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签字会计师。

  经查明,胡彦龙、徐莉丽在担任思创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或公司)年审会计师、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项目的签字会计师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思创医惠披露的《年年度报告》及年报问询回复等,年至年期间,公司第一大股东杭州思创医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惠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思创医惠对外支付的采购款和股权转让款累计发生额为33,.70万元,日最高占用余额为20,.15万元。截至年4月30日,相关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对于思创医?的预付款、股权投资款是否被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本所在日常监管和可转债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中,通过问询函要求会计师进行核查。

  年5月28日、6月28日,本所就思创医?《年年度报告》进行问询,要求胡彦龙、徐莉丽就思创医?预付款是否存在变相资金占用、违规财务资助等情形发表核查意见。胡彦龙、徐莉丽回复称预付账款形成原因主要系公司经营需要产生,预付款不存在变相资金占用或者违规财务资助的情形,公司期后将根据采购产品的交付情况结转预付款项。

  年8月16日,本所在可转债审核中再次发出问询函,要求胡彦龙、徐莉丽核查公司预付款项涉及单位的业务合作具体内容,相关单位是否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董监高人员存在关联关系,预付款项是否存在变相资金占用或者违规财务资助情况。胡彦龙、徐莉丽回复称预付款项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也不存在变相资金占用或者违规财务资助的情形。

  年1月6日,思创医?启动发行前,胡彦龙、徐莉丽向本所出具《承诺函》,明确承诺公司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作为思创医惠的年审会计师、可转债发行上市申请的签字会计师,胡彦龙、徐莉丽未勤勉尽责地对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资金占用等事项进行核查,未结合公司及其环境、内部控制情况恰当识别和评估资金占用方面的重大错报风险和舞弊风险。在预付款存在反复变更或取消交易、部分预付款挂账时间较长等异常情况下,仍未对异常情形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未执行恰当审计应对措施,进一步核实预付款去向、评估预付款涉及产品价值、核查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流水等。

  胡彦龙、徐莉丽以上行为不符合《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9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等执业规范相关要求,年报问询函、审核问询函回复中发表的核查意见均不真实、不准确,出具的《承诺函》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1.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照《审核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胡彦龙、徐莉丽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胡彦龙、徐莉丽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会计师执业准则和本所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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