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供应链金融
相比银行间市场的企业贷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较晚
年9月16日银行间市场发行第一单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
本文对金融租赁ABS的基础资产、交易结构、增信措施等进行深入分析
以期对读者有所裨益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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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简介
二.金融租赁ABS的基础资产分析
三.金融租赁ABS的交易结构分析
四.金融租赁ABS的增信措施分析
五.金融租赁ABS的风险及投资要点
一、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简介
1、金融租赁定义与业务模式
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金融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商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物件并承租给承租人,在承租期限收取一定的租金,并且在租赁期间,物件所有权归属出租人(金融租赁公司),使用权归属承租人,合约到期,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退租和购买的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开展直接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业务,利差和手续费是其主要盈利来源,其风险控制与银行类似,以承租人的信用记录和历史业绩为依据,以租赁物权为保障,以风险最小化为目标。金融租赁公司受银监会监管,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的最低监管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一般采取银行的风险控制管理模式,其租赁业务信用质量相对较高。
2、金融租赁与普通融资租赁的“同”与“异”
根据发起股东背景的不同,我国租赁公司主要分为金融租赁公司和普通融资租赁公司,而普通融资租赁公司又分为内资试点租赁公司和外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除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外,金融租赁公司还可开展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等业务[1]。
若股东背景是制造商或是一般工商企业、非金融的投资机构设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那么该公司为普通融资租赁公司,其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2]。
(1)金融租赁和普通融资租赁的相同之处
金融租赁和普通融资租赁法律定义一致。法律定义上均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商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物件并承租给承租人,在承租期限收取一定的租金,并且在租赁期间,物件所有权归属出租人,使用权归属承租人,合约到期,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退租和购买的租赁业务。
金融租赁和普通融资租赁业务操作原理一致。租赁公司要经营租赁,在操作上离不开租赁的法律标准,虽然具体的操作有所不同,但是其业务操作原理基本一致,均涉及两个合同三个当事人原则。
(2)金融租赁和普通融资租赁的不同之处
监管部门的不同: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金融租赁业务需要纳入信贷规模严格控制;普通融资租赁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其在市场中融资主要取决于主体的信用,通常也有1:10借款比率的限制。
财税政策的不同: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租赁,可以享受《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政策待遇,而普通的租赁公司则无该税收优惠。
业务种类的不同:普通融资租赁业务种类相对更多,除了直接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和售后回租,一般还会有杠杆性融资租赁、委托租赁、项目融资租赁、厂商租赁、转租赁和分成租赁等业务种类,其业务种类更复杂。
法律法规层面的不同:租赁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较多,但是总体呈现一个较为分散的特点。如银监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商务部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并没有形成系统的融资租赁立法。下表列示了金融租赁和普通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
[1]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3、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定义与作用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以下简称“金融租赁ABS”)是指以金融租赁公司为发起人,以其融资租赁业务为基础资产,信托机构为受托人,投资者认购证券份额并享有相关收益的结构化融资工具。
金融租赁ABS与银行间其他信贷资产证券化作用大致相同,主要为盘活存量,增强流动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出表和丰富投资品种。
对于融资者而言,一方面金融租赁ABS可以帮助盘活存量,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因为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主要来自银行间同业拆入、银行借贷,易出现短借长贷的资金期限不匹配问题,提高资金的流动性是其开展资产证券化较大的动力。另一方面,金融租赁受银监会监管,需要满足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监管要求,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实现出表,也利于金融租赁公司拓宽业务规模;并且随着金融租赁ABS在市场上得到认可,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影响力将进一步增强。
对于投资者而言,金融租赁ABS增加了投资者投资标的的多样性,金融租赁ABS与同级别同期限的短融中票存在一定的正利差,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金融租赁ABS获取一定的超额收益。
4、金融租赁ABS发展回顾
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年9月16日,我国在银行间发行第一期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交融年第一期租赁资产支持证券,要晚于交易所于年发行的首款融资租赁ABS产品——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上市和发行优先股、次级债,丰富金融租赁公司资本补充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得到推进。截止目前,金融租赁ABS总共发行14期,发行总额为.41亿元,而交易所融资租赁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企租ABS”)总共发行了期,总发行规模为1,.42亿元。
金融租赁ABS发行总量虽然不大,但是每期产品的融资规模大于企租ABS;基础资产笔数相对较少;在信用增级方面,一般采用了优先次级的内部增信方式,这与企租ABS通常采用的差额补足和担保有较大的不同;融资期限一般与入池贷款剩余期限匹配,一般为2-3年。
(1)融资规模
金融租赁ABS发行规模较大,平均发行规模为25亿元,中位数为18亿元,其中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发起的招金年第一期租赁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最大,达56.36亿元。
(2)基础资产笔数
金融租赁ABS入池资产笔数较少,平均为25笔,中位数为19笔。入池资产笔数最大的为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发起的招金年第一期租赁资产支持证券,为69笔,最少的为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发起的工银海天年第一期租赁资产支持证券,为11笔。
(3)融资期限
金融租赁ABS的融资期限一般为2-3年,其相对应的入池租赁债权的平均剩余期限3.08年。以交融年第一期租赁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14交融1”)为例,其优先A档预计期限为1.74年,优先B档预计期限为1.99年,占比较少的次级档预计期限为2.99年。
二、金融租赁ABS的基础资产分析
1、金融租赁ABS基础资产的特点
金融租赁ABS是以金融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客户群是国企等大型企业,其基础资产的信用质量一般较高;金融租赁ABS的入池资产笔数较少,入池资产的集中度较高;其基础资产的抵质押率低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以下简称“RMBS”)和汽车贷款ABS等信贷ABS,基本与银行间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以下简称“企业ABS”)的抵质押率相当。
金融租赁ABS的基础资产信用质量较好。金融租赁公司一般是采取银行的信贷标准开展租赁业务,租赁资产的信用质量较好。以河北金租为例,截止年末,其融资租赁应收账款的不良率为0.72%,而同期我国上市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平均为1.33%,贷款质量相对较好。
金融租赁ABS的基础资产集中度较高。金融租赁ABS的入池资产笔数平均为25笔,最低为11笔,最高为69笔。因其借款人集中度较高,一般需要对每笔入池资产进行影子评级,对于未偿本金余额占比较大的入池资产还需要着重分析,以防对入池资产整体造成不利影响。借款人分布的前三大行业占比平均为71.49%,行业集中度较高。入池资产的借款人最集中的前三大地区占比平均为63.00%,地区集中度较高。故在对金融租赁ABS基础资产进行分析的时候,应该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