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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据《上海证券报》年2月28日报道:“华晨集团的破产重整还在进行中,一些债券持有人已将中介机构告上了法庭。数家私募基金投资者发起了起诉华晨债券发行中介机构的流程,其中一家私募基金起诉至北京金融法院。该私募基金在年9月16日至10月14日分多笔买入了华晨债券,年10月23日,华晨集团出现债券违约,迄今,该私募基金未能拿到本息。在本次诉讼中,被诉中介机构包括债券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该私募基金以发行人虚假陈述、中介机构失察的理由,要求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持仓债券的全额本息。”那么,投资者的诉请会得到法院支持吗?我们先来看几个类似案例。
一、类似案例
近年来的证券纠纷案件中,除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外,已出现其他主体承担责任的判例,主要代表性案件有:
1.五洋债案7.4亿
本案为证券欺诈发行纠纷。发行人/上市公司董事长陈志樟、主承销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担名自然人投资者合计约7.4亿元债务本息的连带赔偿责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债务在5%范围内(约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10%范围内(约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康美药业案24.59亿
本案为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发行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许冬瑾,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邱锡伟,时任财务总监庄义清,时任职工监事、副总经理温少生,时任监事、独立董事马焕洲,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对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兼职的独立董事江镇平、李定安、张弘为,在投资者损失的10%范围(约2.46亿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兼职的独立董事郭崇慧、张平,在投资者损失的5%范围(约1.23亿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大智慧案3.2亿
本案为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截至年11月12日,大智慧公司已向投资者赔付了3.2亿元。大智慧公司在完成上述赔付义务后,对部分时任董监高人员提起诉讼,对超出自己应承担赔偿份额的部分向连带责任人追偿。年2月19日,大智慧公司发布公告称,上海金融法院已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88]号中涉及的其他时任董监高9人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追加为第三人。法院将如何裁判该案各被告及第三人的责任承担,我们将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