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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今修订,欺诈发行最高罚2000万

12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明年3月1日施行。此次证券法从证券发行制度、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大幅度提高证券违法成本、强化投资者保护、强化信息披露、健全多层次资产体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尤其值得一提是,加大了违法惩处的力度,发行人欺诈发行尚未发行证券的最高罚万元。

证券法修订历时之漫长、过程之曲折,是中国立法史上罕见的,四年半时间,从年4月份的“一读”到证券法修订落地,经过了四轮审议。如今,修订后的证券法终于落地,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焕然一新”。其中有五大看点:

01证券法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

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规定证券发行制度,不再规定核准制,取消发审委;同时,为有关板块、有关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的进程安排,留出法律空间。

02设立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专章

修订后的证券法新增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专章。信息披露专章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还强化了董监高的责任。

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发行人的董监高要保证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者保护专章则明确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是,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并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03证券从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

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04内幕交易最高十倍罚款

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交易内幕消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法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万以下的罚款。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职责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以上万以下的罚款。

05发行人欺诈发行最高罚万元

根据修订后的证券法,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以上万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万以上0万以下的罚款。(金海岸工作室连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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