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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改革涉及资本市场全局全面注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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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中证金融、证券业协会配套制度规则同步发布实施。

  全面实行注册制是涉及资本市场全局的重大改革。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科创板、创业板和北交所试点注册制总体上是成功的,主要制度规则经受住了市场检验,改革成效得到了市场认可。这次全面实行注册制制度规则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注册制的制度安排基本定型,标志着注册制推广到全市场和各类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制度规则共部,其中证监会发布的制度规则57部,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等发布的配套制度规则部。内容涵盖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保荐承销、重大资产重组、监管执法、投资者保护等各个方面。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精简优化发行上市条件。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将核准制下的发行条件尽可能转化为信息披露要求。各市场板块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

  二是完善审核注册程序。坚持证券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各有侧重、相互衔接的基本架构,进一步明晰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的职责分工,提高审核注册效率和可预期性。证券交易所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及时向证监会请示报告。证监会同步   三是优化发行承销制度。对新股发行价格、规模等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完善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

  四是完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制度。各市场板块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统一实行注册制,完善重组认定标准和定价机制,强化对重组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五是强化监管执法和投资者保护。依法从严打击证券发行、保荐承销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细化责令回购制度安排。

  此外,全国股转公司注册制有关安排与证券交易所总体一致,并基于中小企业特点作出差异化安排。

  证监会此前曾强调,注册制改革的本质是把选择权交给市场,强化市场约束和法治约束。与核准制相比,不仅涉及审核主体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充分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发行上市全过程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

  有市场人士表示,经历了32年的发展,中国股票市场终于迎来了全面注册制。全面注册制改革将解决一级市场化发行问题,是中国股票市场彻底迈向成熟市场的大门的门槛。一方面,全面注册制下上市效率的提升和上市条件的多元将进一步推动IPO扩容,提升我国直接融资比例。另一方面,全面注册制下更加市场化的发行、定价和退市机制将加强A股市场的优胜劣汰,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上交所、深交所:做好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昨日,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正式发布26部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配套的业务规则、指引及指南。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全面实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集中发布后,上交所将抓紧对其他业务规则进行整合清理,强化适应性、集成性和协同性,深入推进“简明友好型”规则体系建设。

  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提升全面实行注册制下的股票异常交易监管透明度和规范性,上交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以下简称《主板股票监控细则》)。主要内容为:一是公开主板股票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的定性描述和定量指标,规定了5大类14种典型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标准,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二是优化完善部分监控指标,提升监管精准度,减少对交易的不必要干预。三是将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等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可从严认定异常交易、从重采取监管措施,着力防范交易风险。

  同时,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其中提到将主板网上投资者新股申购单位由股调整为股,与科创板保持一致。明确在网上申购倍数较高时,在确保较大比例新股向网上投资者发行基础上,将主板回拨后比例上限从90%调至80%。根据发行数量差异,明确战略配售规模与参与投资者家数安排。

  此外,为做好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上交所将于年2月20日至3月3日,接收主板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申请,并按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和受理顺序接续审核。自年3月4日始接收主板新申报企业申请。科创板申报受理和审核工作正常推进,在审企业应于年3月10日前提交符合新规的专项说明和核查意见,并在下一次问询回复或者更新财报时提交更新版申请文件。

  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正式发布30部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配套的业务规则及指南。

  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回应,此次深交所就未盈利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发布专项通知,主要有三个方面安排:一是细化未盈利企业行业范围,包括先进制造、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创业企业;二是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条件,启用“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上市标准;三是做好相关规则衔接,《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同步取消了关于红筹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需满足“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要求。

  为做好新旧规则过渡与业务衔接,确保改革平稳落地,深交所也对相关业务及规则衔接做了具体安排。

  一是关于主板受理申请具体时间。深交所将于年2月20日至3月3日,接收中国证监会深市主板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年3月4日起,深交所开始接收主板新申报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

  二是关于创业板审核文件要求。创业板申报受理和审核工作正常推进。同时,在审企业应当于年3月10日前,提交符合新规则的专项说明和核查意见,并在下一次回复问询或者更新财报时提交更新后的申请文件。

  三是关于发行承销过渡期安排。年2月17日起,主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取得注册批复且尚未启动发行的,创业板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尚未启动发行的,适用发布后的发行承销类相关规则,由深交所履行发行承销监管程序。其他情形按照原规则开展发行承销工作。

  四是关于规则生效时间差异化安排。本次发布的《交易规则》《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关于股票及存托凭证证券简称和标识的通知》,自注册制规则下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其他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交所:2月20日正式启动股票做市交易业务

  昨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正式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3部业务规则和15部细则、指引及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一步,北交所表示将在中国证监会领导下,引导市场主体特别是中介机构适应全面实行注册制的新变化新要求,推动各方归位尽责、良性互动,锚定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的目标,努力建设具有品牌影响力的一流交易所,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此外,为进一步推进市场改革创新,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增强市场活力韧性,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将于年2月20日正式启动股票做市交易业务。

  据了解,截至年2月17日,共有15家做市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其中,国金证券、中信证券、安信证券、东吴证券、银河证券、国泰君安、兴业证券、中信建投、申万宏源、国信证券、财通证券、华泰证券、招商证券等13家券商将参与北交所股票做市交易,共涉及做市标的股票36只。其他2家取得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做市商目前正在推进各项准备工作,拟于后期开展北交所做市业务。

  北交所采用成熟证券市场通行做法,在竞价交易的基础上引入做市交易,有助于缩小市场买卖价差,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同时,通过引入增量资金,能够增加市场订单深度,提升市场流动性和市场稳定性。

  下一步,北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下,持续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机制,加强做市商监督管理和交易风险防范,推动北交所与新三板做市业务良性互动,提升市场估值定价功能,更好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境外上市备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则发布,3月31日起实施

  2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境外上市备案管理相关制度规则,并同步发布了相关配套监管指引,自年3月31日起实施。《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方面:

  一是完善监管制度。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明确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证券的适用情形。

  二是明确备案要求。明确备案主体、备案时点、备案程序等要求。

  三是加强监管协同。建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监管协调机制,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建立备案信息通报等机制。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明确未履行备案程序、备案材料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五是增强制度包容性。结合资本市场扩大对外开放实际和市场需要,放宽直接境外发行上市在特定情形下的发行对象限制;进一步便利“全流通”;放宽境外募集资金、派发股利币种的限制,满足企业在境外募集人民币的需求。配套指引内容涵盖监管规则适用、备案材料内容和格式、报告内容、备案沟通、境外证券公司备案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备案要求。

  证监会表示,国家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方向不会改变,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规则的发布实施,将更好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到境外上市,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实现规范健康发展。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境外上市监管制度规则立足于现行监管实践,着力提升规范化、透明度和便利化水平,以制度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更好发挥法治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推动形成良好市场生态,进一步优化监管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信心。企业只要依法合规,不管去哪个市场发行上市都不会受到影响,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都会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并给予支持。

  上述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考虑到境外上市监管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初期阶段,经国务院批准,先以试行办法发布实施。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研分析和跟踪评估,不断将好经验好做法转化为更加完善的制度安排,并适时推动将《管理试行办法》上升为行政法规,构建系统完备的境外上市监管法规制度体系。

  此外,《管理试行办法》也对备案管理对存量和增量企业作出了相关安排。该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首先,《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已在境外发行上市的企业将视为存量企业,存量企业不要求立即备案,后续如涉及再融资等备案事项时按要求备案即可。

  其次,《管理试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已获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如香港市场已通过聆讯、美国市场已获准注册等),但未完成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给予6个月过渡期。在6个月内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视为存量企业。如上述境内企业在6个月内需重新向境外监管机构履行发行上市程序(如香港市场需重新聆讯等)或者6个月内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要求备案。

  最后,对于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的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申请人,在批文有效期内可继续推进境外发行上市事宜。批文有效期满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应当按要求备案。

本文源自:期货日报

作者:杨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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