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证监会)
1、指导意见对于IPO的中介机构来说,尤其是对于保荐机构来说,还是有着很重大的意义。这次指导意见还是对于如何厘清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如何合理利用其它中介机构的相关结论和数据、如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现一定的免责等反面,做出了更加具体和针对性的一些约定。尽管这些规定,还需要实践中去实践和实验,具体怎样的效果还有待验证。总结一句话,这个指导意见到底实施成怎样的结果,直接影响到未来一个IPO项目中介机构的免责问题和工作量问题,因而征求到条意见,也算是比较多的一次。
2、在《指导意见》中增加了“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并披露招股说明书”,保荐人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以及有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荐人开展工作。
3、在《指导意见》中进一步强化了概览部分的撰写要求,增加了“合理使用超级链接等方式,方便投资者查找和阅读相关信息”“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等表述。
4、如何理解并界定保荐机构的合理信赖的责任:①保荐人应当在进行一定的审慎核查工作的基础上,才能合理信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不能仅仅通过阅读专业意见就决定合理信赖。在决定合理信赖前,认为有必要的,才采取实地走访、补充函证、补充盘点等核查印证手段,《指导意见》并不要求针对每一个事项都采取上述手段。②合理信赖不意味完全划清中介机构的职责边界,彻底消除中介机构之间的所有重复工作。在坚持尽可能划清各中介机构职责边界的基础上,各中介机构在一些重要事项上存在一定重复工作是必要的,这一方面是基于不同中介机构法定职责定位的差异,要求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查验,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发挥不同中介机构之间制衡作用的考虑。因此,中介机构在部分查验事项上存在“必要的重合”,与合理信赖制度并不矛盾,也不必然意味着职责边界不清。
02
《创新层分层管理办法》(北交所)
1.优化进层财务条件。
①适当降低净利润条件中的净资产收益率要求,将“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调整为不低于6%。
②适当提高营业收入条件中的收入金额,降低增速要求。将“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万元”提高至不低于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30%。
③增设研发类条件,并匹配适当的融资金额和市值要求,具体为“最近两年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万元,最近两年定向发行普通股融资金额累计不低于万元,且每次发行完成后以该次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均不低于3亿元”,对于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公司,要求挂牌同时完成融资金额和发行市值要求。
④调整市值进层条件指标,将平均市值不低于6亿元调整为不低于3亿元;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公司,做市商家数由不少于6家调整为不少于4家;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公司,新增最近有成交的60个交易日,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万股的要求。
2、优化进层非财务条件
①取消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少于50人的要求。
②新增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金额纳入累计发行融资。
3、调整分层安排
①优化进层时间安排,由每年4月30日启动定期调入,改为上半年2-6月逐月实施,下半年9月一次实施。其中下半年进层仅对当年中期报告经审计且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同时营业收入、净利润同比均未下滑公司适用。
②统一降层流程,对于出现降层情形的公司,均在认定后5个交易日内启动流程。
03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证监会)
1、《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现场检查工作指引》是一个证监会系统内部掌握并且执行的一个文件,目前券商也没有看到文件的全文。
2、关于券商内部控制的检查,从选择的口径来看,肯定是中小券商是核查的重点目标,毕竟这些券商:撤回和否决项目率高,不是内控不努力只是项目太细碎没办法,人才吸引的少因而执业质量也有一些偏弱。关键是,项目质地本身不好,其他的中介质量怎么努力都是错的,甚至连呼吸都是错误的。
3、关于这个内控现场检查的工作指引,是在年3月证券公司投行业务内控建设指引基础上的一个延伸。根据当时的规定,就是要求3年的时间各个券商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投行内控体系和制度,现在到了开始现场检查验收的时候了。
4、从要求来看,后续的券商内控现场核查将会是一种常规性、常态化核查手段,会根据不同的标准和选择要求,对券商进行内控检查。主要体现在:
①必须现场检查的五种情形:投行项目撤否率高、投行执业质量评价低、负面舆情数量多或影响大、承销公司债券或管理资产证券化项目违约率高、因投行业务违法违规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②三大检查内容,包括证券公司投行内控制度机制的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投行业务廉洁风险防控机制的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以及公司高管、内核、质控及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履职尽责情况。
③内控人员明确也是被处罚的主体:证券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内控人员、业务人员等四类主体。
04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会)
1、《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前一版是年发布并实施的,当年的IPO审核还是完全审核制的思路,并且年审核制的状态也是正在探索完善中,跟现在注册制的状态和思路有异曲同工之义。从这个角度来说,两个文件还是有很多缘分。
2、这一次的尽调准则主要体现两个方面的内容:①对这16年来IPO尽调工作中一些逐步完善的要求、标准和思路归纳和梳理,并且明确到了尽调准则中;②针对注册制的要求,增加了很多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和内容。
3、新的版本的尽调准则有五万字,规定的很全面很细致也很具体。其实,这些年在每个保荐机构制定的相关尽调要求和工作底稿目录里,都远远超过这样的规模和要求。据说,有的保荐机构工作底稿的要求和目录就有几百兆,如果等项目组回复完所有的底稿要求,那个文件会非常庞大,甚至都需要找个专门的电脑来打开,一般的电脑一打开就死机了。
4、因而,尽管这次尽调准则新增了很多核查要求和标准,很多都是IPO审核问答要求的细化以及对于注册制信息披露的进一步规范要求和全面,很多尽调要求就算没有在以前的尽调准则中体现,保荐机构也早就严格执行了。因而,很多内容看起来是新增的,不过对于投行从业人员来说并不陌生。
1、股转转让:更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