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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保荐人荐之责尽责一般标准修订保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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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晚上,证监会就《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明确提出了保荐人合理信赖、勤勉尽责的基本理念和专业标准,作为保荐人统筹全面核查验证职责和义务的基础,并分别从不同层次强调保荐人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协作,同时强调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配合尽职调查的义务,界定保荐人勤勉尽责一般标准。征求意见稿共十一章八十七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更好地贯彻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和在尽职调查工作中落实注册制的基本要求;二是,对原《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中未涉及的一些尽职调查事项进行了补充;三是,将保荐人“荐”的职责提到更重要位置,充分发挥其在投资价值判断方面的前瞻性作用;四是,明确保荐人对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在评估其相关工作充分、可靠的基础上可以合理信赖,但应进一步核查验证,同时明确了保荐人应合理使用第三方外聘机构,不得将法定职责予以外包,保荐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第三方而减轻或免除。证监会同时公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征求意见稿)。

新闻稿指出,证监会为贯彻落实《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适应注册制改革发展需要,贯彻《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精神和原则,进一步规范和指导保荐人对境内拟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存托凭证的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和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拟对《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字〔〕15号)进行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适应注册制改革发展需要,贯彻《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精神和原则,进一步规范和指导保荐人对境内拟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存托凭证的公司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我会拟修订《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现就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思路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15号)实施以来,对提高保荐人尽职调查水平,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法律环境、市场环境的变化,《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部分内容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注册制下对保荐人的尽职调查专业能力和执业质量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有必要对《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认真梳理了注册制试点反映出来的尽职调查问题和难点,有针对性地明确工作底线要求和质量标准,充实完善程序保障和行为规范,合理界定专业职责,提出勤勉尽责的一般标准。保荐人可以结合发行人自身业务、财务等特点设计适合的核查程序,并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判断,适当选取准则中列明的核查方式。本次修订明确提出了合理信赖、勤勉尽责的基本理念和专业标准,作为保荐人统筹全面核查验证职责和义务的基础,并分别从不同层次强调保荐人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协作,同时强调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配合尽职调查的义务。

本次修订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投行业务执业标准,也为推动建立证券公司投行业务执业质量评价体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和提供了依据。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为了更好的贯彻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和在尽职调查工作中落实注册制的基本要求,本次以科创板和创业板招股说明书的结构调整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主要章节和条款的顺序,便于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验证。

修订后仍为十一个章节,将“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调查”分拆为“第二章风险因素调查”和“第九章其他重要事项调查”;将原“高管人员调查”的相关条款调整到“第三章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的章节中;将原“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和“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调查”合并为“第五章公司治理与独立性调查”章节;新增“第八章投资者保护调查”和“第十章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协作”。

2、对原《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中未涉及的一些尽职调查事项进行了补充,包括:红筹架构、特别投票权、协议控制、在其他证券市场的上市/挂牌情况、“三类股东”的核查、发行人未实现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发行人的业务高度依赖信息系统的、投资者保护、估值板块定位等需要核查的事项,同时结合会计准则的变化,对原《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中未涉及的合同资产等内容进行了补充,还增加了商誉、政府补助等一些重点事项进行了核查要求。

3、充分考虑行业业态新颖、抽象、复杂等情况,将保荐人“荐”的职责提到更重要位置,充分发挥其在投资价值判断方面的前瞻性作用,对于行业业态或发行人业务新颖、抽象、复杂、稀缺的或一些特定的业务模式也提出了核查的要求。

4、修订后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明确保荐人对发行人证券发行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在评估其相关工作充分、可靠的基础上可以合理信赖,但应进一步核查验证。修订后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同时还明确了保荐人在尽职调查工作中存在选聘审计、资产评估、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咨询顾问等第三方提供与尽职调查有关服务的情形的,保荐人应合理使用第三方外聘机构,不得将法定职责予以外包,保荐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第三方而减轻或免除。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管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保荐业务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本指引所称工作底稿,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

第三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

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指引的规定,仅是对保荐机构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时编制工作底稿的一般要求。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均应当作为工作底稿予以留存。

工作底稿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荐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立项、内核以及其他相关内部管理工作所形成的文件资料;

(二)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和形成的文件资料;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辅导所形成的文件资料;

(四)保荐机构在协调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时,以定期会议、专题会议以及重大事项临时会议的形式,为发行人分析和解决证券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形成的会议资料、会议纪要;

(五)保荐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对发行人与发行上市相关的重大或专题事项出具的备忘录及专项意见等;

(六)保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

(七)保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市场监督、税务、环保、开户银行等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部门的相关人员等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

(八)保荐机构内核会议形成的表决意见,以及对内核意见答复、落实所形成的文件资料;

(九)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及其他根据审核问询进行核查产生的文件、询价与配售文件以及上市申请和登记的文件;

(十)在持续督导过程中获取的文件资料、出具的保荐意见书及保荐总结报告等相关文件;

(十一)保荐代表人为其保荐项目建立的尽职调查工作日志;

(十二)保荐机构对所获取资料进行分析、核查、验证所编制的文件资料;

(十三)保荐机构在了解、复核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十四)其他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

第五条发行人子公司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保荐机构可参照本指引根据重要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该子公司单独编制工作底稿。

第六条保荐机构应当对工作底稿建立统一目录,该目录应当便于查阅与核对。工作底稿目录的一般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规定。

第七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统一、记录清晰。工作底稿各章节之间应当有明显的分隔标识,不同章节中存在重复的文件资料,可以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

第八条保荐机构应当对招股说明书进行验证,并在验证文件与工作底稿之间建立起索引关系。

第九条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管理制度,建立工作底稿电子化管理系统,为履行过立项程序的每一个项目建立独立的工作底稿,明确归档保管流程、借阅程序与检查办法、工作底稿的变更管理程序等。

第十条保荐机构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详细记录保荐项目人员配置情况、各人员从事的具体工作,以及相关人员在项目中发挥的作用,明确工作底稿收集整理的责任人员。

第十一条工作底稿可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它介质形式的文档留存,其中重要的工作底稿应当采用纸质文档的形式。以纸质以外的其它介质形式存在的工作底稿,应当以可独立保存的形式留存。

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二十年。

第十二条工作底稿应当有调查人员及调查相关人员的签字,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工作底稿应根据项目进展随时收集,分阶段整理。项目终止或完成后,保荐机构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底稿的整理归档工作。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在持续督导年度工作报告(意见)披露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底稿的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保荐机构及相关人员对工作底稿中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本指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4月1日施行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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