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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辅导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证监会出

为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证监会出台新政,持续完善顶层设计。

4月30日,证监会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辅导监管规定》共28条,对辅导目的、辅导验收内容、辅导验收方式、辅导验收程序、加强科技监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其中,对于辅导验收内容,将聚焦于辅导机构的辅导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内容涉及辅导机构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等五方面;对于辅导工作时点及时限,征求意见稿中也划定时限:辅导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派出机构辅导验收工作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等。

“辅导工作主要是促进拟上市企业提高规范性,促使相关人员树立正确的理念,辅导验收是对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进行评价,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判断。因此,辅导验收不是企业上市的审核程序。”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在当天的例会上表示。

此前,据公开报道,IPO辅导迎实质性收紧,多地证监局提高对IPO项目辅导验收的标准,例如要求IPO发行人和中介机构高度重视资金流水核查等。此次新政出台,业内如何解读?

“早期对辅导期的要求要在半年以上,后来取消了。各地执行标准不一样。”有券商投行人士告诉记者。

渤海证券投行总部执行董事许达对记者表示,《辅导监管规定》的出台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一脉相承,旨在提高拟上市公司质量、提高审核效率,避免审核资源浪费。后续投行也会加强辅导工作,提高申报材料质量。

28条规定,划定辅导工作时点及时限

对于规定起草背景,证监会表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当由发行人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

“从实践情况看,辅导工作对于提高拟上市企业规范运作水平,促进拟上市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树立诚信、自律及法制意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证监会表示。

对于起草思路,《辅导监管规定》充分吸收派出机构以往辅导监管工作中形成的成熟做法,并对确有必要进行统一规定的事项进行明确。

具体内容方面,《辅导监管规定》共28条,对辅导目的、辅导验收内容、辅导验收方式、辅导验收程序、加强科技监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一,对于辅导目的,《辅导监管规定》明确辅导工作应当促进辅导对象具备成为上市公众公司应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的特点和属性;督促辅导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

“辅导验收应当对辅导机构辅导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成效作出评价,但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作实质性判断。”其中提到。

第二,关于辅导验收内容。证监会表示,辅导验收工作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做判断,聚焦于辅导机构的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具体内容涉及五个方面:一是辅导机构辅导计划和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二是辅导机构督促辅导对象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情况,指导辅导对象对存在问题进行规范的情况;三是辅导机构引导辅导对象树立参与资本市场必备的敬畏市场、诚实守信、严格自律、遵守法制、回报社会意识情况;四是辅导机构督促辅导对象及相关人员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义务以及法律后果情况;五是辅导机构引导辅导对象充分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各板块的特点和属性,掌握拟上市板块的定位和相关监管要求情况。

第三,关于辅导验收方式和辅导工作时点、时限。派出机构辅导验收应当采取审阅辅导验收文件、现场走访、约谈有关人员、审阅书面材料检查、组织辅导对象的相关人员参加证券市场知识测试或抽查工作保荐工作底稿等相结合的方式。

辅导工作时点及时限方面:规定辅导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派出机构辅导验收工作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辅导机构补充、修改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验收工作完成函的有效期为12个月,超期未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的,应当重新履行辅导及辅导验收程序。

此外,关于科技监管。派出机构应当利用辅导监管系统开展辅导监管工作,实现辅导材料提交、辅导公文出具、信息共享等工作的电子化,并向社会公开辅导及辅导监管信息。

突出三项原则

辅导制度是《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证监会表示,一直以来,保荐机构的辅导工作对于提高拟上市企业规范运作水平,促进拟上市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树立诚信、自律及法制意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高莉在当天的例会上表示,征求意见稿在总结各派出机构多年实践的基础上,突出体现统一规范、明确定位、高效便民的三大原则。

一是统一规范,系统梳理各派出机构的制度和实践,充分吸收经市场检验的成熟做法,对辅导的目的、辅导期、验收方式、验收期限等辅导制度的主要安排进行了规定。实现了规则适用的统一协调,减少了自由裁量权。

二是明确定位。辅导工作主要是促进拟上市企业提高规范性,促使相关人员树立正确的理念,辅导验收是对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进行评价,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判断。因此,辅导验收不是企业上市的审核程序;

三是高效便民。在细化统一基础上简化辅导验收的标准,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明确各环节的实现,同时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的效能,使市场各方对辅导监管工作形成合理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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