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联社
原标题:互联互通存托业务规则上线,CDR发行市值不低于亿,哪类企业符合发行条件?如何交易?影响如何?
财联社(深圳记者,成孟琦)讯,3月25日晚间,沪深交易所齐齐发布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意味着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的推进,也是沪深交易所国际化路线上的重要一步。
同时,有消息称中国证监会对震坤行等拟赴美上市企业出具了无异议回复。对于处于风口浪尖的中概股,这些信息表明境外上市渠道的畅通,及中美双方监管机构正在努力寻求跨境审计问题的解决途径。
沪深交易所发布互联互通重磅文件
互联互通存托凭证机制是指符合条件的两地上市公司,依照对方市场的法律法规,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对方市场上市交易。自年沪伦通相关政策及配套规则出台以来,已有4家上交所上市公司成功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并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对拓宽双向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涉及了中国存托凭证的上市、持续监管、信息披露、交易、跨境转换等各项业务环节。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交易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符合《证券法》《存托凭证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存托凭证公开发行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
发行申请日前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亿元;
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满3年及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根据境外基础股票上市地市场分层情况约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条件;
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万份且对应的基础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应满足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此次《暂行办法》涉及哪些业务扩展?
就《暂行办法》涉及的业务扩展情况,证监会今年2月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答记者问时曾表示,证监会正式发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东向纳入符合条件的深交所上市公司,西向拓展到瑞士、德国;对中国存托凭证引入融资功能作出安排,调整优化财务信息、内控、年报及权益变动披露要求。
对于新增的中国存托凭证的制度安排,证监会表示,修订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中国存托凭证,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确定发行价格。明确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业,发行人可根据募集资金用途将资金汇出境外或留存境内使用。
深交所指出,《暂行办法》是交易所专门规范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基本业务规则,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和“沪伦通”运行经验,就中国存托凭证引入融资功能、优化持续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设置跨境转换机制、完善投资者保护等内容作出针对性、适应性安排。
存托凭证如何交易?
至于中国存托凭证的主要交易制度,《暂行办法》规定了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存托凭证在币种、交易数量、价格涨跌幅限制与竞价和做市混合交易制度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包括:
中国存托凭证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计价单位为“每份中国存托凭证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
通过竞价交易买卖中国存托凭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份或者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万份。卖出余额不足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投资者当日买入的中国存托凭证,当日不得卖出,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易所对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易所全天休市达到或者超过7个自然日的,其后首个交易日的涨跌幅比例为20%。
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实行竞价和做市混合交易制度。符合条件的会员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为中国存托凭证提供做市服务。
此外,在交易方面,中国存托凭证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要求包括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同时,投资者不得存在严重的不良诚信记录,不得存在境内法律、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交易的情形。
何时需终止上市?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新增了终止上市条款。强制终止上市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将由交易所决定终止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在交易所上市:
境外发行人基础股票被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境外发行人因其中国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交易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境外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境外发行人自前述期限届满2个月内仍未改正;
境外发行人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交易所根据境外发行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同时,《暂行办法》规定,境外发行人基础股票根据境外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被实施暂停上市的,或者被实施暂停上市后又恢复上市的,交易所相应地对其中国存托凭证实施停止交易或者恢复交易。
赴美上市企业震坤行获“无异议回复”
据媒体报道,中国证监会近期对震坤行等拟赴美上市企业出具了无异议回复。表明监管部门积极落实金融委3月16日会议精神,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上市,努力保持境外上市渠道畅通。更有接近监管人士表示,中美双方监管机构都充分知悉对方关切,正在相向而行,努力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
去年12月,中国证监会研究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规定》),并同步起草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备案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当时表示,国家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方向不会改变,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到境外上市、用好两种资源的态度不会改变,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发展。
中国公司走出去,境外公司走进来
有业内人士认为,存托凭证机制关键优势在于为中资企业提供了以A股为估值基础并在全球资本市场募集新的资金的新思路,投资者可通过存托凭证方式获取投资深市A股的便捷途径。流动性方面,由指定跨境转换机构提供,强化了价格形成机制。并且,境外投资人可以在其常规交易时间、以中国市场的交收规则及货币交易CDR。
除了中国存托凭证的有关规定外,《暂行办法》还对符合条件的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GDR),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近日,三一重工、国轩高科、杉杉股份、乐普医疗等沪深上市公司相继发布公告,拟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并寻求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结合目前境内上市企业探索GDR发行方式上的趋势,此举对拓展境外上市融资途径与推动中外资本市场合作有重大意义。
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表示,双向开放的本意是中国公司走出去,境外公司走进来。《暂行办法》意味着交易所在国际化上更进一步,是资本市场开放的体现。
对于近期遇到跨境监管难题的中概股回归问题,王骥跃认为,《暂行办法》是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举措,非为中概股回归服务而设立,中概股历来都有回归途径。《暂行办法》的意义在于,非中概股也可以以发行CDR方式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并且拓宽了中国公司境外上市途径。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认为,暂行办法的发布是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的规范,也是我国对于美国证券市场上中概股问题的应对,更是中国坚持金融开放和推进资本市场国际化的有力举措。GDR的发行可以是ADR的替代产品。倘若中概股无法合乎美国规则,不是不可以考虑在英国、瑞士、德国或香港等国际市场筹资。这一暂行办法能够有助于境内外企业有序拓宽双向融资渠道,可以推进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型开放、高水平开放,从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