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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积分大骗局直击消费返利积分类型商城

前言

新冠疫情重构了社会的经济形态和生活方式,自年开始,消费积分返利类型的商城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特别是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七部局下发《促进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确立了“消费返利积分”的机制。该方案第二十四条规定:探索实施全国绿色消费积分制度,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建立本地绿色消费积分制度,以兑换商品、折扣优惠等方式鼓励绿色消费。一些不法人员肆意歪曲该规定内容,大量夹带私货,误导消费者,打着积分商城的名义,从中夹杂,非法传销、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行为,名为在线优惠商城,实为从事违规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组织。

经济领域的犯罪就像新冠病毒一样有了自我裂变和变异的能力,传统的犯罪方式在经过变异后成了新型、复合型犯罪方式,让大多人无法正确识别,从而上当受骗。监管部门受限于警力,认知不足,往往对新型犯罪方式无法形成有效的打击。要认知一个新型犯罪方式,到确定这个行为属于犯罪,一般需要两年时间,而这两年时间这些犯罪组织已经赚得盆满钵满。以积分商城为例,一个简简单单的绿色积分兑换的内容,都能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犯罪的工具,现有的消费返利商城大都以非法传销+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合一的复合方式开展,结构复杂而简单,又直逼人性,让很多人民群众上当受骗,真是让人防不胜防。

合法的消费返利积分商城仅限于兑换商品或服务或折扣优惠。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积分属于虚拟财产,在开展以积分兑换的活动回馈用户时,要恪守法律底线,规范营销规则和行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以显著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注意事项和售后服务等内容。不得兑换或出售劣质产品,不得设置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霸王条款”,不得将积分当作一般等价物给予流通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赠与),不得将积分与法定货币直接挂钩,返利积分价值不得超过消费价值,不得利用积分产生孳息或孳息物,不得利用积分产生上下级或多层级利益关系链,不得将积分当做虚拟货币使用,不得将积分用于博彩非法经营,不得将积分当做有价证券在交易平台进行买卖,在未取得资质的前提下不得将积分用于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业务。经营者应自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消费者营造公平、透明、诚信的积分消费环境。

对于当前的消费型积分商城,大多商城的基本玩法为:

免费注册会员→充值消费→根据消费商品给予1-3倍的消费积分(给予方式也有开盲盒方式,每天按比例给予现金提现)→积分可根据规则提现(积分可换购商品重新寄售,或通过积分产生复利或用于交易买卖变现)→分享(拉人)给予一定的利益波比(或加速释放提现比例或开盲盒给予更多积分)。

以上玩法看似简单,实则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一、商城出售劣质产品不合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一个经济组织都是为了盈利而非做慈善,消费给予倍数积分,不符合市场规律。为了保证利润,大多此类商城的商品价格严重虚高,质量不敢恭维,大多商品真实成本价格可能在销售价格的0.5折—1折之间。商城商品以次充好、价格虚高严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商城未取得销售商品或服务的资质,可能存在非法经营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营业网络商城应当具备《工商营业执照》、《EDI许可证》、《ICP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若销售食品还需具备《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可能涉嫌其他违法行为,可根据现有法律予以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号令)第七十条规定:

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00元以下罚款。

三、商城积分充当一般等价物(法币功能),可提现,可通兑(含流通、交易,赠与),涉嫌非法经营。

积分不是货币,是虚拟商品,也是虚拟财产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央行货币管理局认为需要明确互联网积分管理的“三条底线”。(1)是禁止挂钩人民币,绝不能和人民币进行双向兑换;(2)是控制使用范围,互联网积分的使用范围须在平台内部,一些平台上参与交易的不同法人主体之间不能通用,消费者之间不能相互转让;(3)是限制持有收益,虚拟货币自身不可附加任何利息。

若积分的性质定义为游戏虚拟货币(游戏道具),则积分管理参照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则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非法经营的通知》等规定:

(1)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的,由文化部审批后方可运营;

(2)不得提供游戏积分交易、兑换,或以“虚拟货币”等方式变相兑换现金、财物的服务,不得提供用户间赠予、转让等游戏积分转账服务。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兑换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二)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得以恶意占用用户预付资金为目的;

(三)保存网络游戏用户的购买记录。保存期限自用户最后一次接受服务之日起,不得少于日;

(四)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种类、价格、总量等情况按规定报送注册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此类商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涉嫌集资诈骗。

此类商城大多未取得相应的网络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收取款项的相应资质,同时给予积分提现功能,承诺给予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或给予利息(或复利)。又或再产生严重泡沫时,用出售股权方式消除泡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十三条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同时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此类商城的裂变方式,可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新型商业模式基本建立在裂变的基础上,而裂变往往又涉及了层级分润体系,分润体系的往往又建立在分销的基础上,分销很容易就被搞成传销,而传销的本质问题只有一个通过分销裂变建立了利益归属关系链,上级或先进入人员可以在金字塔上面躺赚,但凡涉及传销基本上跑不掉四个方面的内容,即级别、人头费(门槛费)、返利、业绩奖金。

1、级别不同,出资不同,权限不同,收益不同。级别越高出资越高收益权限越大。有级别存在不一定是传销,但传销一定是有级别存在的,传销当中的级别很讲究进入的先后,讲究归属关系,比如注册会员上家就会发给小白一个邀请码,这个码就是锁定归属关系用的。级别名称多种多样,有叫董事、联合创始人、大区、总裁、股东、创始人,总监等等。其实从级别名字本身就可以确定这不是一家正规公司,往往就是传销很喜欢用这些名称,觉得这些名称高大上,让普通人也觉得高大上,好洗脑。实际上以上这些称呼在合法的企业中、在法律上有特定的含义及责任义务,正规公司是不会乱用的。本文写的级别及名称是目前市面常见做法。

2、人头费(门槛费)这个千变万化,根据级别不同门槛费用也是不一样的。以最低门槛为例,一般是99元。费用说明上,说是注册免费,但要买大礼包;说是服务费,送大礼包,说是培训教育费等。身处最高级别,基本就可以实现躺赚,通过整理利益关系归属图,可以直观的发现金字塔顶端的最高级别可以享受裂变带来的各种收入,如高额的人头费返利,高额的团队业绩(发展人头为限)提成,高额的交易提成,当然还有一些做成了无限级计酬。

3、返利分为直属下线返利和同级别推荐返利两种。直属下线返利(纵向),若为最高级别就意味着有多少个级别就能拿几道钱,纵向结构一般是四级,也有五级或七级的,纵向发展的下级人员都归属于上级,各拿各的钱。同级别上(横向)单次按所交金额提取百分比,分ABC三级两层,发展人数及金额业绩计入介绍人(先入者)。同时给予永久的提取所拉人员的卖货收益。现在商城为了规避风险,往往在纵向上设置成了一级,但并没有取消团队业绩。

4、业绩奖金即为团队奖励(团队计酬),即不管横向还是纵向还是下级发展的业务及金额,归属关系全部算入这个团队最早加入的人,一般为最高级别的人,再根据业绩完成度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车辆或其他方式的奖励。

此类商城在积分玩法上有呈现四个特点(1)以合法的电商、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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