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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第二批业务规则紧锣密鼓出台,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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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鑫

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各项业务规则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

9月10日,北交所披露了第二批共3项业务规则,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

在起草思路上,《再融资审核规则》、《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重组审核规则》都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审核理念,明确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压实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引导各市场主体归位尽责。

此外,上述三项规则还坚持审核公开透明。审核流程、审核结果等关键节点信息、交易所问询等审核意见全面向市场公开,明确审限要求,充分接受社会监督,明确市场预期。

具体审核程序方面,《再融资审核规则》明确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北交所自受理之起2个月内出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机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提请上市委员会审议;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简化审核程序,无须提请上市委员会审议。

审核时限安排方面,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一般程序中,北交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15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问询;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在收到问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回复文件,预计无法回复的,可以延期20个工作日,问询回复总时间不超过2个月。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明确了审核时限要求,北交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且回复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并就不计算在前述时限内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规定。

此外,上市委员会可以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暂缓审议,暂缓审议时间不超过2个月。

在审核方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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