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终于迎来了全国人大的第三次审议。
《证券法》此次修订力度空前,除了增加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加强投资者保护、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等内容外,更有股权众筹合法化、小额公开发行豁免审批(为新三板公开发行扫清障碍)、取消暂停上市提高退市效率、取消证券服务机构证券资格审批(律所目前已无证券资格限制,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目前需要证券资格的机构也将取消资格审批)。
上述变化将对中国证券市场带来非常重大的影响,很可能翻天覆地。
20大修订要点如下:
1、重新定义公开发行
2、股权众筹合法化
3、小额公开发行豁免审批
4、松绑上市公司公开发行
5、增加科创板注册制内容
6、补充上市公司减持要求
7、加强短线交易监管
8、把程序化交易纳入规范
9、取消暂停上市,提高退市效率
10、完善内幕消息情人范围与内容
11、增加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12、新增传播媒介工作人员约束
13、加强证券交易监管
14、加强上市公司收购监管
15、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16、专设一章“投资者保护”
17、完善证券交易场所相关规定
18、修改证券公司相关监管规定
19、取消证券服务机构资格审批
20、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
各修订要点及解读如下:
1
重新定义公开发行原《证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新《证券法》在上述(二)中补充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解读:此处修订为了支持科技创新企业进行股权激励,并与科创板股权激励相关政策保持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穿透计算持股计划的权益持有人数。
1.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员工持股计划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锁定期。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只能向员工持股计划内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转让。锁定期后,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处理。
2.员工持股计划未按照“闭环原则”运行的,员工持股计划应由公司员工持有,依法设立、规范运行,且已经在基金业协会依法依规备案。
2
股权众筹合法化众筹年进入中国并迅速野蛮发展,但从年开始被强力监管。
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股权众筹归证监会监管。
年8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明确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随后,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中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至此,我国的股权众筹融资正式被划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类:“公募股权众筹”即十部委发布的《指导意见》中的“股权众筹”,需经审批后持牌经营,未经审批的机构不得使用“股权众筹”的字号或宣传语;而过去所称的“私募股权众筹”现改称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受现有法律框架的管制。监管层一系列的动作引发了众筹平台改名潮,许多平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