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制度是《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一直以来,保荐机构的辅导工作对于提高拟上市企业规范运作水平,促进拟上市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树立诚信、自律及法制意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14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辅导相关工作,充分发挥派出机构属地监管优势,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积极为稳步推进全市场注册制改革创造条件,证监会起草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在总结各派出机构多年实践基础上,突出体现以下原则:一是统一规范。系统梳理各派出机构的制度和实践,充分吸收经市场检验的成熟做法,对辅导目的、辅导期、验收方式、验收期限等辅导制度主要安排进行了规定,实现规则适用的统一、协调,减少自由裁量空间。二是明确定位。辅导工作主要是促进拟上市企业提高规范性,促使相关人员树立正确理念、熟悉规则及相关情况。辅导验收是对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进行评价,不对辅导对象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判断。因此,辅导验收不是企业上市的审核程序。三是高效便民。在细化统一的基础上,简化辅导验收标准、减少不必要程序、明确各环节时限,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使市场各方对辅导监管工作形成合理预期。
征求意见时间为一个月。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完善后尽快发布实施。
关于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全文可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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