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财经北京7月14日电(王菁)在公开征求意见两个月后,7月14日,证监会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简称“中证协”)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简称“《评价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近三年来,中证协一直在按照原《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简称“原《办法》”)对证券公司公司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开展评价,引导行业强化制度和人员保障,提升业务能力,重视合规展业与风控实效,服务国家战略。
多位券商从业人员对新华财经表示,随着市场频频出现债券项目低价承销、承诺利率、向发行人支付保证金等违规行为,严格规范各家中介机构在执业中,尤其是项目承揽等环节的质量迫在眉睫,加大政策规范监管力度,才能有利于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大幅上调“执业质量”打分权重明确纠偏发行定价偏离现象
据新华财经梳理,通过对比原《办法》、征求意见稿与《评价办法》可以发现,此前在征求意见期间主要调整的是ABC三档证券公司的比例分布,从原来30%、50%、20%分布,调整为20%、60%、20%,适当压缩“两头”规模;而本次的《评价办法》较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不同是,将债券业务评价体系中合规内控、执业质量和服务能力的打分权重做了调整,其中执业质量由35分大幅提高至55分。
中证协指出,本次《评价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
一是调整评价体系框架,以证券公司债券业务内控管理、执业质量与服务能力三方面具体展开,将原制度人员、合规展业、风控实效、市场秩序维护、服务国家战略等指标整合重组,删除以规模为导向的业务能力指标,并优化相关指标计分依据和方法。
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明明对新华财经指出,和5月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大的改动在于调整了债券业务评价体系的打分权重。征求意见稿当中,合规内控、执业质量和服务能力的分值分别为35分、35分和30分,正式发布稿当中,调整为15分、55分和30分。
“执业质量的权重大幅提升,较征求意见稿提升了20分,主要变化在于增加了发行定价利率指标(5分)进行考察,并将原属于合规内控项下的项目处罚处分指标归入执业质量项下。”明明解释称,发行定价利率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分,“也就是说,券商承销的债券发行利率与上市当天中证估值收益率偏离程度越大,则扣分越多。”
二是增加评价打分主体,全面反映债券执业水平,修订后评价主体调整为在证监会债券部统筹下,以协会为牵头单位,联合证监局、交易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三是全链条跟踪项目质量,在原评价体系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对债券业务的各环节质量的评价,形成债券项目合规内控,以及承揽、承做、申报、定价配售、发行利率、受托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等全业务流程的评价体系。
江海证券黄朝阳也对新华财经表示,“从评价办法细则来看,将“执业质量”的分值调为55分,占比超过一半,突出注册制下提高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内涵和要求,评价指标涵盖公司债券业务全链条。”
四是促进A类证券公司在行业中能够真正体现“榜样”作用,对A类证券公司增加了评价期及评价期后未存在债券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等基础要求。
五是实现评价结果的动态管理,评价结果发布后持续跟进证券公司执业质量情况,形成常态化跟踪评价机制。
坚持问题导向夯实注册制下证券公司“看门人”责任
在近期某地方证监局的内部监管案例资料中,提及有券商在做债券承销项目时违反多项规定,包括低价承销、违规承诺利率、向发行人支付保证金等,反映出不少券商债券业务内控存在问题。
具体来看,监管部门在对投行内控现场检查中发现,个别证券公司的债券承销项目与发行人约定票面利率最高值、取得无异议函最晚日期,同时还存在按承销比例向发行人缴纳保证金的情况,实际承销费率也低于公司相关业务报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内部约束线。
证监会表示,《评价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监管与市场引导并重,旨在推动证券公司强化债券业务全流程规范管理,进一步夯实注册制下证券公司的“看门人”责任。
实际上,监管侧重的调整也可从近期的政策中发现脉络。《评价办法》的上述变化,与6月19日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共同之处。
彼时,交易商协会的通知聚焦部分债券发行定价不审慎、低价包销换取市场份额、未遵循市场化原则确定利率区间等发行业务不规范情形,实际上与此次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相呼应。
明明认为,“协会均坚持问题导向,旨在纠偏当前债券市场发行过程中的定价偏离现象,最终目的都是规范执业行为,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明年企业债券相关中介机构将统一纳入评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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