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刘佳北京报道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自律调查持续趋严。
近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公告称,在债务融资工具违规“自融”的调查中发现,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中海外钜融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交易环节涉嫌存在违规行为。
交易商协会表示,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规则》,协会对上述7家机构启动自律调查。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从主要涉嫌的违规行为来看,交易商协会“惩戒从严”的特征逐渐明显,是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对7家金融机构启动自律调查
本月交易商协会已针对债券市场开展第四场行动,此次公布的7家金融机构自律调查是以债务融资工具中存在的违规“自融”行为而展开。
“债券‘自融’及结构化发行,均非教义学概念,其产生于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过程中,一般指债券发行人直接或间接购买自己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自融’;或者通过结构化的设计,实现‘自融’的目的。”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徐琛皓律师对《华夏时报》记者介绍到。
早在年11月,交易商协会曾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严禁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自融”,要求加强“关联方”认购披露。
《通知》规定,发行人不得直接认购,或者实际由发行人出资,但通过关联机构、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认购资产支持票据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情况除外。发行人应在《发行方案》中承诺不会发生上述行为,并在《发行情况公告》中确认未发生上述行为。
同时,主承销商、承销商、投资人等不得蓄意协助发行人从事上述行为,如在发行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形,应立即停止相关发行工作,并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此外,《通知》还要求,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或发行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关联方通过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参与认购的,应进行信息披露。
徐琛皓认为,监管部门之所以严格禁止“自融及结构化发行”,因为发行人的债务融资规模、债券利率水平及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应该与其自身的信用水平、偿债能力等自身因素有直接关联,但是通过“自融及结构化发行”,很难客观评价其融资能力背后所代表的“偿债能力”,进而影响其他投资者、金融机构向其融出资金时进行参考和评估的准确性。
尽管债券“自融”一直以来都是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范畴,但仍有机构“顶风作案”。
年,交易商协会查处自年11月发文严禁发行人“自融”后的首单“自融”典型违规;发现并查处资管产品账户管理人安排不具有真实交易需求的债券交易以实施利益转移的违规行为。
交易商协会彼时表示,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