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交所可转债对新参与个人投资者增设2年

6月17日电,上交所网站发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个人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普通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参与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的投资者,应当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91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应当建立可转债适当性管理制度,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向投资者全面介绍可转债特征和制度规则,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可转债相关风险事项、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结合自身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相关业务。

二、个人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本通知施行前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且未销户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普通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

四、参与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的投资者,应当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

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公司可转债申购、交易、转让的,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会员应当认真落实本通知各项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技术改造。在技术改造完成前,会员应当通过合理方式办理可转债权限开通,确保投资者权利不受影响。

七、本通知自年6月18日起实施。本所其他业务规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achildren.com/jbzs/77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