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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率应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最长期限

财联社(上海,记者王可)讯,3月5日,央行发布券商短融新规修订意见稿,新规强调发行券商的流动性覆盖率应持续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在缩紧券商短期融资券额度的同时,将其最长期限由91天放宽至1年。

央行指出,此次对《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进行修订,是为规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简称“短期融资券”)发行和交易,促进货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年版的《办法》共6章41条,此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仅22条,在进一步优化相关规定、提出要求的同时,对一些规则进行了简化。聚焦发行人资质、限额和期限管理、信息披露、事中事后管理等方面。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除各项风险指标符合监管规定外,流动性覆盖率应持续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能以合理的成本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

年版的《办法》中并未提出“流动性覆盖率应持续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二是短期融资券和其他短期负债工具余额之和不超过净资本的60%,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年版的《办法》中相关表述为“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过净资本的60%”、“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1天”。新的《办法》缩紧券商短期融资券额度的同时,将其最长期限由91天放宽至1年。

三是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按规定披露中期报告、年度报告、重大事项和发行情况。

其中提到,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于每年8月31日前披露中期报告、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已公开披露定期报告的上市公司可豁免披露。

年版的《办法》则要求“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必须通过同业拆借信息系统定期披露信息”,披露日期分别为1月20日前、7月20日前、4月30日前。

四是持续加强流动性覆盖率等风险控制指标和市场交易行为的监测管理,每半年根据证券公司净资本、其他短期负债工具余额等动态调整短期融资券限额,引导证券公司持续保持较高流动性水平。

其中规定,证券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短期融资券相关信息和数据。

央行认为,年出台的《办法》,较好支持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需求。目前,证券公司经营模式、融资环境和风险特点已经发生较大变化,根据市场成员诉求和金融市场宏观管理需要,《办法》修订稿建立了以流动性管理为核心的管理框架,取消发行前备案,强化事中事后管理,引导证券公司提高流动性管理能力,促进货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本办法正式实施后,中国人民银行年10月1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及年4月12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废止。

根据中证协数据,年证券公司发行证券公司债及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共融资16,.81亿元,较年增加85.04%。据Wind数据,年短融债只,发行总额高达.00亿元,再创新高;年券商发行融资券规模为亿元。

发债成本低是券商年大规模发债的原因之一。数据显示,上年券商公司债利率在2.88%-3.75%之间,短期融资券利率在1.4%-2.62%之间。而在年、年,公司债利率最低值分别为4.1%、4.28%,均超过年的最高利率,而年的公司债利率甚至一度高达5.7%,接近今年利率的两倍。

当前短融成本相对较低的前提下,证券公司在开展资本中介业务时可拥有资金利差优势。相比增资扩股等权益融资,债务融资耗时更短、难度更低,特别是短期融资券等工具更为便捷。

〖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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