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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必看CDR上市交易规则重磅来袭20问

来源:中国基金报

世界杯激战正酣,但证监会老师们也没有闲着。

昨晚深夜,证监会会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同时修订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存托凭证存托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协议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另外,沪深交易所也出台配套规则,制定并发布了《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

还有!6月15日晚间,中国证监会发布消息称,小米发行中国存托凭证(CDR)将于6月19日召开的年第88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中审核。

小米6月7日向证监会申请发行CDR,并在同天被受理。6月14日,小米更新了招股说明书,并在当天晚间收到了证监会下发的反馈意见。

由此,小米发行CDR排队的时间,前后仅12天。

对于此次小米发行CDR上会的结果预测,市场普遍认为过会将是大概率事件,甚至是“无悬念事件”。

从种种迹象来看!CDR发行倒计时开始。

那么CDR上市之后,跟A股交易有何差别?如何打新?要注意什么风险。基金君整理了20问20答,供大家参考。

问题1:试点创新企业指什么?

创新企业是指被中国证监会列入创新企业试点范围、核准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公司

涉及境内创新公司、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公司和已在境外上市红筹公司三类主体、。

涉及的证券包括股票和存托凭证。

问题2:上市要满足哪一些条件?

1、境内创新企业申请股票在交易所上市的,应当符合交易所新修订的《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2、红筹公司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本所上市的,应当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条件。

3、红筹公司申请境内首次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次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不少于1亿份或者上市时本次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

(二)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问题3:CDR上市之后怎么交易

(股民必看)

股民如何获取交易的资格?

投资者在首次参与创新企业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网上发行申购、交易前,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签署相关风险揭示书。客户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

怎么买卖?涨跌幅如何?跟A股一样!

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计价单位为“每份存托凭证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份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万份。卖出余额不足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存托凭证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具体交易安排参照本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的相关规定执行。

红筹公司存托凭证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3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问题4:交易异常波动情形之下有何规定?

上交所这么说的:

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交易出现《交易规则》规定以及本所认定的异常波动情形的,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停牌以及复牌时间。

红筹公司存托凭证异常波动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交所这么说:

红筹公司存托凭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且排名前五;

(二)当日价格振幅达到15%且排名前五;

(三)当日换手率达到20%且排名前五。

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和*ST存托凭证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且该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问题5:投资者在申购存托凭证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存托凭证网上网下发行将参照A股,沪深交易所相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投资者申购存托凭证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投资者持有的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纳入其持有的市值计算范围;

二是存托凭证申购单位为份或其整数倍,具体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事先披露;

三是参与存托凭证网上申购应符合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四是存托凭证与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适用一致的网上申购黑名单制度。

问题6:对具有投票权差异安排的红筹公司,《实施办法》从哪些方面强化监管?

持有特别投票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红筹公司发展或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或者董事会认可的其他职务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特别投票权股东在红筹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

每份普通投票权股份的投票权数量不得为零,每份特别投票权股份的投票权数量不得超过每份普通投票权股份的投票权数量的20倍。

红筹公司应当保证普通投票权比例不得低于10%,并且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出股东大会议案的股东所需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10%。

本办法所称普通投票权比例,是指全部普通投票权股份的投票权数量占红筹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投票权数量的比例。

上交所在《实施办法》中,设置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要求特别投票权股东遵守一定限制。包括持有特别投票权股东应当为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做出重大贡献,并且在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或者董事会认可的其他职务的人员;特别投票权股东合计持有的股份数量应当不低于公司全部有表决权股份的10%;投票权差异比例不得超过20:1;普通投票权数量合计占比不得低于全部投票权数量的10%,并应当保障持有投票权达到该比例的投资者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出议案;除特定情形外,企业上市后不得提高特别投票权比重。

二是规定了特别投票权股份转化为普通投票权股份的情形。在特别投票权股东不再具有规定的资格或者丧失履职能力、向非关联方转移特别投票权股份、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等情形下,特别投票权安排赖以存在的基础和正当性不复存在,需要按照1:1比例永久转化为普通投票权。

三是规定了实行一股一票的特定情形。主要包括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类别股份权利、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这些事项与普通投资者的权利直接相关,具体事项表决中,特别投票权股份临时恢复为一股一票表决权。

四是规定了特别投票权行使的禁止性要求。持有特别投票权股份的股东应当按照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行使权利,不得滥用特别投票权,不得损害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滥用特别投票权,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上交所可以要求红筹企业及特别投票权股东予以纠正。

而深交所对具有投票权差异安排的红筹公司提出了细化要求:

一是对特别投票权股东的职务及资历贡献作出规定,并要求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

二是规定了特别投票权、普通投票权相关比例限制。每份特别投票权股份的投票权数量不得超过每份普通投票权股份的投票权数量的20倍;上市后,除配股、转增股本及章程规定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特别投票权股份、不得提高特别投票权比例;普通投票权比重不得低于10%,且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

三是明确特别投票权股份特定情形下需1:1转换为普通投票权股份。相关情形包括:不再符合相关股东资格、丧失履职能力、身故、向他人转让股份、委托他人行使投票权、控制权发生变更等。

四是明确不适用特别投票权表决机制的特殊事项。明确在对公司章程作出实质修改、改变类别股份权利,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行使表决权时,特别投票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投票权股份相同。

五是明确已在境外上市红筹公司的调整适用。考虑已在境外上市红筹公司相关安排治理结构已经过成熟市场检验且运行较为稳定,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安排整体上也较为成熟。因此,《实施办法》针对已在境外上市红筹公司的投票权差异安排,预留了可调整适用的空间,以尊重公司既往实践,充分维护公司治理结构与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但是,《实施办法》亦强化了此类调整适用的监管安排,要求企业需充分说明具体差异情况、调整适用原因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的对应措施。

六是就滥用特别投票权作出限制。明确特别投票权股东不得滥用特别投票权,不得损害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本所可以要求予以改正。

问题7:《实施办法》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有什么专门安排?

深交所:

一是有针对性地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要求存在特定经营风险的试点创新企业,以及具有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红筹公司,充分、详细地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事项和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二是对具有投票权差异安排的红筹公司提出特别要求。一是规定了特别投票权股东资质和最高表决权比例限制;二是明确了普通投票权最低比例及股东大会提议和提案等基本权利;三是明确了特定情形下,特别投票权股份恢复为普通投票权股份的安排;四是强调了特别投票权股东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利用特别投票权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以及提高特别投票权比例的限制性规定。

三是对试点创新企业相关方的股份减持作出限制。通过承诺等多种方式,督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境内相关减持规定,保证公司上市后控制权相对稳定,强化其对投资者的责任意识。

四是强化会员的客户适当性管理职责。要求会员向投资者充分提示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交易风险,投资者须事先签署风险揭示书,方可参与网上发行申购及后续交易。

五是明确自律管理及跨境监管协作相关安排。为了强化一线监管和市场风险管控,《实施办法》不仅规定了覆盖各类参与主体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还明确了跨境监管协作安排,包括与境外上市地监管机构建立信息交换、联合调查、自律惩戒协助执行协作机制等,以期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进一步发挥跨境监管协作在共同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上交所:

一是贯彻落实上位法律规范明确的股份减持规定,并予以细化规定。包括创新企业大股东、董监高人员在境内市场减持应当遵守现行减持规定;尚未盈利的创新企业发行股票、尚未盈利且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人员不得减持上市前持有的老股;红筹企业董监高人员应当遵守窗口期买卖限制的规定,等等。

二是要求相关参与各方归位尽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各项合法权益。包括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通过签署风险揭示书等方式,向客户充分提示交易风险,引导客户理性参与交易;要求红筹企业、存托人忠实履行存托协议,合理安排存托凭证持有人权利行使的时间和方式,保障持有人有足够时间和便利条件行使相应权利,并及时披露权利行使结果,等等。

问题8:CDR被疯狂炒作怎么办?

在6月15日的时候,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

创新企业存在投入大、风险高、易被颠覆等特点,加之A股历来有炒作新股、炒作题材的情形,创新企业上市初期可能出现被炒高之后出现较大幅度回落的风险。近期,境内外市场均有类似案例,不少投资者蒙受损失。

因此,我会特别提醒境内投资者要充分认清创新企业的投资风险,谨慎参与试点企业的投资,不要跟风炒作、盲目追高,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深交所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监管:

一是加强交易监控。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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