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上交所、深交所就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相关业务实施做出调整和衔接安排,优化自律监管与服务方式,提供专门服务通道和在线业务操作便利,降低重点地区市场机构运行成本,保障各项业务稳妥有序开展,保护广大投资者健康安全与合法权益。
首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有特殊保障。
一是设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专项服务通道。就本次疫情涉及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接受咨询,支持上市公司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可直接联系本所公司管理部门进行业务咨询或者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二是支持上市公司做好定期报告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年年报的,可向交易所申请延期至年4月30日前披露。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年报或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交易所将按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依法妥善安排,相关安排明确后将另行通知。三是适当放宽并购重组业务相关时限。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相关要求,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并购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
四是支持上市公司召开网上投资者说明会。鼓励上市公司依规通过网络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或者年度业绩说明会,介绍公司经营情况,与投资者沟通交流,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交易所将为上市公司提供必要的协助。五是鼓励投资者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东大会。为防止疫情扩散和保护投资者健康,鼓励上市公司股东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交易所免收注册地在湖北省的上市公司年网络投票服务费用。疫情防控期间,上市公司如确需现场召开股东大会,应做好会议组织保障,有效保护参会人员健康安全。六是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应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相关信息披露情况将作为年度信息披露考核重要评价指标。
其次,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业务服务方面有所调整。
支持发行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通过线上办理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审核、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各项业务,通过本所业务系统、互联网、传真、邮寄等方式提交债券发行申请等材料。原需现场提交的书面材料的,可先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纸面材料可在疫情防控结束后补充提供。
如因受疫情影响,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无法按既有时效要求提交发行申请等材料的,可按规定向本所申请采取中止时限计算等措施;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可按规定申请暂缓披露。
交易所按照财政部、湖北等疫情相对严重省(区、市)政府安排,积极配合做好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发行业务、技术支持和服务工作。对注册地在湖北等疫情严重省(区、市)的企业及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建立发行服务绿色通道,切实做好疫情防控融资服务工作。
适当放宽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办理时限。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已经取得发行办理文件,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在文件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发行人可向本所申请延期发行。
如因受疫情影响,债券市场参与人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申请、发行、信息披露、交易结算及相关业务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可及时与本所债券业务中心沟通联系。
第三,优化调整现场业务办理方式。
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优先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申请材料中需指定用于业务办理反馈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将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申请人发送相关通知,出具确认意见书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方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过户申请。
司法、监察等有权机关(以下统称查询机构)依法要求交易所协助查询的,优先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可通过视频连线等方式,对查询机构经办人相关证件原件进行核验,并优先通过机要途径邮寄或查询机构指定的方式反馈协助查询结果。
纪律处分听证、复核等视情况延期举行或采用视频、电话会议等非现场方式召开;当事人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上市公司业务系统等途径向本所提交纪律处分听证、复核申请及相关材料。
此外,投资者服务业务,为投资者提供便利。
一是畅通投资者诉求渠道。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所将暂时关闭投资者来访接待场所。投资者可通过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