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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商行首发申请获反馈意见说明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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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财经

4月17日消息,证监会对上海农商行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要求进一步说明资管新规发布后的理财业务核查、产品报备等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与包商银行的业务等。

 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全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天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提前10个工作日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如未能按期提交反馈意见,我会将予终止审查。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人员。

规范性问题   1、招股书披露:“年3-4月,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各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分别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一致同意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各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其辖区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新设合并方式整体改制为一家农村商业银行性质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并对原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解散清算。改制方式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合并改制完成后,注销原信用社法人资格,所有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农村商业银行承继。”、“由于历史原因,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原社员股东持股状况不尽一致,难以总体平衡,最终采用全数清退老股,重新向原农信社社员股东和新股东定向发行的方式募集股份,根据银监合61号文的规定,原社员股东具有优先认购的权利。年6月20日,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制定了《定向募股说明书》,向满足本行股东资格的原社员和新股东定向募集股份,每股面值为1元,平价发行。年6-7月,各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最终定向募集30亿股,股份由三部分组成:原社员发起人以原农信社股金认购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份数额;原社员发起人新认购的股份数额;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公司由农信社改制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过程是否履行了完备的法律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以及批准文件的要求。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说明,原农信社社员股东未就地转化为新设的农商行股东的原因,相关股东确定是否合法合规(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数、比例、价格等),是否存在原社员股东未成为农商行股东的情况,如有,相关遗留股如何处理解决,是否存在侵犯原社员股东利益的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法律风险。

3、公司多名主要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上海市国资委,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说明:1)股东之间同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情况;2)股东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协议或委托表决、委托持股的情况;3)报告期内历次三会的实际运行情况、公司的经营决策情况。4)上海国资委为实际控制人的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情况,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的认定规避同业竞争的情形。

请结合上述情况及《适用意见1号》、相关审核问答说明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充分;最近三年是否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关于内部职工持股及股东超过人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是否完全符合银监、证监等相关部门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部分股东持股的清理过程是否履行完备的法律程序,相关持股人是否知晓公司拟申请发行上市、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另,招股书披露“截至年5月31日,本行股东中尚有户自然人股东、8户法人股东和1户打包股由于联系不到或无法提供确权资料等原因而无法确认其股东身份和股权权属是否存在争议,合计持股总数为43,,股,占本行总股本的0.51%。对于上述名未确权登记股东,本行已设立“股份集中管理专户”进行专户管理。”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披露上述事实是否构成股权不清晰,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相关规定。

5、请补充核查公司的股权质押、冻结情况,是否将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影响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或导致实际控制人变化。

6、关于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发行人主要股东控制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并对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明确发表意见。

7、请补充披露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的具体名称、金融、占比。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是否与关联方间存在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发营业收入或净利润是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请补充披露关联交易的程序完备性(包括但不限于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定价公允性(包括但不限于定价依据是否符合市场定价、定价与第三方是否具有可比较性)等。

8、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自有房产未取得证书、租赁部分房屋未备案或出租房未能提供相关权属证明的原因,量化分析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9、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省级人民政府、省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和检查情况,被指出存在的不足(如有)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

请补充核查说明发行人被监管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的处罚情况,并逐项并总结说明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0、请补充核查说明公司在行业管理、公司治理、业务操作、风险防范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合规运行情况,是否全面达到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请补充核查说明公司业务资质的取得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无证经营或超出经营范围的情况。

11、自年起,人民银行将已有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调整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在该体系下,人民银行通过对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跨境融资风险和信贷政策执行七大类16项指标的监控,对各银行的整体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进行综合的评估。

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人民银行对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综合评估情况,包括结论以及16项分项的打分、排位等情况。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持有本行股份。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说明上述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要求;是否影响董监高的执业,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相关股权交易价格、持股资金来源是否来自于银行提供的借款、是否存在获受股权奖励情况,董监高及其亲属持股是否需要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如需要,请予以说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上述事项予以核查并发表意见。请对报告期内的公司董事、高管的变化列图分析,并对是否构成重大变化发表明确意见。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披露独董任职是否符合任职期限限制的规定,以及是否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教人厅函〔〕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关于历史沿革。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并披露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背景,增资或转让对象中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增资或股权转让的价格及确定方式、公允性,对应上年及股权变动当年的市盈率;相邻增资或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存在,请说明原因;(2)说明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如使用,请说明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和结果是否合理,各期股份支付费用的金额和确定方式,会计处理是否恰当。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报告期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价格公允性、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恰当性发表核查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主要是贷款和存款。请发行人:(1)披露关联方一般贷款利息收入、关联方存款利息支出逐年上升,且占同类交易比例增加的具体原因,并分析合理性;(2)披露存贷款业务的利率情况,是否与非关联方相同业务的存在差异,并分析公允性;(3)补充说明发行人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4)说明关联方理财产品主要内容、金额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5)披露各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发生的合理性、具体的商业背景;(6)说明与各类关联交易有关的内部控制支付建立健全情况及执行情况、相关程序是否均得到履行;(7)说明报告期内关联方是否存在替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5、年,关联资金拆出和拆入均增加较多。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向关联方提供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资金使用费用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2)补充说明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关联方或关联交易。请中介机构核查相关资金拆借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被处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年、年和年,公司利息收入分别为.99亿元、.11亿元和.91亿元,。(1)报告期内发行人发放贷款和垫款、金融投资平均余额及利息收入增长较快,同业资产平均收益率增长较快,请发行人补充量化分析并披露原因;(2)请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吸收存款成本率波动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发展情况及同行业水平。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非利息收入包括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汇兑收益/(损失)、其他业务收入和资产处置收益。年、年和年,公司的非利息收入分别为50.76亿元、56.03亿元和51.16亿元。请发行人:(1)披露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业务规模、手续费率或佣金费率,并结合上述情况分析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主要项目的变动原因;(2)说明手续费及佣金业务的性质,并结合具体业务和合同条款说明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3)投资收益减少的原因,投资收益主要构成及其波动原因。(4)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汇兑收益/(损失)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和核查范围,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8、年、年和年,发行人净利差分别为1.77%、1.70%和1.93%;净利息收益率分别为1.75%、1.71%和2.01%。请发行人:(1)进一步详细分析并披露净利差、净息差在报告期内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并披露生息资产的平均余额、平均收益率及生息资产结构变动的原因;(3)说明分析并披露付息负债的平均余额、平均成本率及付息负债结构变动的原因;(4)详细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银行的生息资产平均收益率、付息负债平均成本率、净利差、净利息收益率等指标存在的差异及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和核查范围,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9、年、年和年,公司的业务及管理费分别为58.66亿元、60.47亿元和64.37亿元,年至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4.75%,主要为职工薪酬和办公及行政费用。请发行人(1)分析并披露各类员工的结构及平均薪酬,并结合上述情况披露员工费用变动的合理性;(2)披露办公及行政费用的具体构成,并披露报告期内办公及行政费用变动的原因;(3)披露主要费用的支付对象,并结合相关支付对象说明是否存在关联方、客户或供应商代垫费用的情况;(4)披露同行业可比银行的业务及管理费占收入比情况,并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银行的差异情况及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方法和核查范围,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了发行人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情况。请发行人说明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的主要构成,报告期内享受各项政府补助的具体情况,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条款、金额、报告期确认金额、相关的会计处理、收入确认时点、是否具备可持续性,以及变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说明报告期内收到的政府补助是否符合确认标准,报告期内确认标准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年、年和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4亿元、-23.23亿元和-52.93亿元。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较快、净流出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当期净利润差异的原因,与可比上市银行变动趋势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信息披露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股东超过人的情形,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要求发表意见并说明依据,同时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要求补充提供相关申请文件。

2、请按股东类别及性质列示披露目前发行人股东的基本构成,并在“发行人基本情况”章节披露发行人所有法人股东的持股情况。请将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情况作为招股说明书附件进行披露,包括股东姓名、身份证号、持股数、持股比例等。

对于报告期外的股权转让,请按股权转让的类别披露转让的次数、股数及占比,对于报告期内的股权转让,请列表按时间逐笔披露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及价款支付情况。涉及国有产权变动的,请说明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评估、备案等法定程序。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对发行人股权中是否尚存在信托、委托代持等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致的情形,是否存在股权权属不清等潜在法律纠纷的情形。

3、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发行人上述情形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股权清晰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股权质押和冻结是否存在导致发行人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风险发表意见。

4、请发行人股东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承诺,请保荐机构和律师补充核查并披露发行人内部职工未承诺股份锁定的具体原因。

5、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内部职工持股是否符合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97号)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6、请补充披露同行业主要企业的名称、资产规模等,说明公司竞争的优劣势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7、请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年修订)进行信息披露,如不能适用的,请予以说明。

8、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股东资格是否适格,是否存在不适格股东的情形,如存在请详细披露具体情况和股权形成过程,以及是否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9、请补充披露发行人员工的变动情况,包括员工人数、结构、职工薪酬的变动,该等变动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及业绩的变动是否趋势一致;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部分员工未在其所在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报告期各期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及未缴纳的原因;(2)根据符合规定的缴纳基数及比例测算报告期各期未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及其对当期经营业绩的影响;(3)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是否合法合规。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0、关于贷款,请发行人:(1)按行业分类,补充披露报告期内贷款的行业构成、金额、占比及其变动原因;(2)按行业分类,分析各行业不良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的贷款逾期及展期情况,披露五级分类结果、不同风险评级间的迁徙情况、不良贷款率较高及其变动原因,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贷款主要客户的还款情况,发行人对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主要政策,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经营状况变动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说明发行人如何应对相应贷款风险,对该类客户贷款的发放条件、需提供相应抵质押物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行业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及变动趋势,是否与同行业一致;(2)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情况、相关政策风险等,进一步说明房地产行业贷款不良率较低的合理性,房地产贷款五级分类,相关减值拨备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2、关于贷款及垫款,请发行人:(1)说明公司贷款和个人贷款余额变动的趋势是否与行业一致;(2)披露个人贷款产品类型的结构是否与行业一致,若有差异请具体披露差异原因;(3)分析报告期内贷款和垫款按规模划分在各分布区间变动的原因;(4)披露是否存在单笔大额贷款金额持续增长的情况及其原因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3、发行人披露了按贷款五级分类的贷款分布情况。请发行人:(1)按不同贷款分类,补充披露不同风险评级间的迁徙情况、不良贷款率及其变动原因,并分析披露公司贷款、个人贷款不良贷款率变动趋势是否与行业变动趋势一致;(2)对比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不良率水平、同行业上市银行的不良率水平,并结合发行人贷款的逾期情况、展期情况分析发行人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分析发行人贷款分类是否与其客户经营情况相符;(3)按发行人客户所在的主要行业类型,在公司贷款、不良贷款、贷款减值准备予以进一步细分,并补充披露上述行业报告期内贷款的五级分类结果、不同风险评级间的迁徙情况、不良贷款率及其变动原因,主要客户的还款情况,发行人对上述行业企业贷款的主要政策,上述行业企业经营状况变动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说明发行人如何把握对其贷款的风险,对上述行业客户贷款的发放条件、需提供相应抵质押物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对上述行业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披露不良贷款率变动较大的行业变动较大的原因,并披露不良贷款率在不同行业间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5)五级分类各类占比与同行业可比上市银行的差异情况、差异原因及合理性,损失类贷款占比不断上升的原因,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情况、是否充足。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请发行人:(1)结合贷款五级分类情况,说明贷款分类的准确性以及相关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对比同行业可比银行五级分类标准,说明发行人与其是否存在差异,分析原因,并说明发行人五级分类标准是否得到严格执行;(2)说明并补充披露各类贷款的迁徙率情况以及变动的原因、合理性,贷款迁徙率的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的差异及其原因与合理性;(3)贷款逾期、展期和重组的具体情况,五级分类情况,逾期、展期和重组贷款是否认定为不良贷款。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5、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大、中、小、微型企业的贷款分布、不良贷款率情况及合理性;(2)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不同类别的客户公司贷款的变动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对其业务的定位一致;不同类别的客户公司贷款不良率的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3)各类企业客户是否存在展期的情况及占比;(4)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的风险采取的管控措施及执行情况,如何平衡不同类别客户的贷款利率与风险。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了按担保方式划分的贷款情况和不良公司贷款的分类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的不良贷款率持续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抵押贷款持续降低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银行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2)不同担保方式下的不良贷款了存在差异的原因,与可比上市银行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原因、合理性;(3)说明对不良贷款率较高的贷款的发放条件及风险控制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17、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逾期贷款分别占贷款总额的1.76%、1.56%、1.32%。请进一步说明并披露:(1)逾期贷款占比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2)逾期贷款分类标准,是否包括展期、重组贷款,贷款分类的准确性及相关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3)报告期各期末不良贷款额与逾期贷款额的关系;披露逾期贷款是否存在未划分为不良贷款的情况,及其依据是否明确,并披露报告期内对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是否一致。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8、关于金融资产投资,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1)详细列示目前持有的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基金、同业存单、理财产品和权益性投、资产支持证券的具体情况,以及资金信托及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投资基金、应收账款类投资穿透至底层标的资产的具体情况,逐一说明是否存在兑付、投资等方面风险,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2)说明前述信托受益权和资管计划是否符合最新的监管要求,相关整改情况及对发行人投资收益可能产生的影响;(3)进一步说明前述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目前的本息兑付情况,是否存在违约风险,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补充披露应收款项类投资的具体模式、收益来源、潜在风险、违约可能性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并说明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应收款项类投资的结构和期限分析,信用风险拨备的计提情况及计提方法,是否存在利息未支付或未及时支付的情况。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对发行人应收款项类投资是否具体持续盈利能力、信用风险拨备计提是否谨慎发表意见。(5)说明是否存在发行人投资未纳入合并范围内的结构化主体,相关主体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监管政策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9、关于理财产品,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理财产品是否满足有关嵌套、结构化安排等方面的最新监管要求,是否存在需要整改及具体整改情况,发行人对应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潜在兜底约定,未纳入表内的依据是否充分;(2)理财产品穿透至底层标的资产情况,是否存在违约风险,是否需要计提相关风险准备;(3)开展非保本收益类理财产品业务的历史沿革,是否曾因违规被监管部门处罚情形;(4)资管新规发布后的理财业务核查、产品报备等情况,是否进行“新老划断”,资管新规之后的理财业务与原业务有何区别与联系;(5)理财产品的表内核算、表外核算的规模及占比情况,是否反映该等业务或产品的实质,相关法规或政策有何影响;(6)补充说明并披露发行人理财产品、发起设立的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渠道、收益来源、资金投向、是否存在保本及事实上刚性兑付的情形、杠杆情况、收费标准、潜在风险、资产减值情况,并结合相关合同条款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的规定;(7)年9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爆发》(中国银保监会令年第6号),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发行人理财业务合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另请发行人披露发行人或关联方是否对发行人发行的产品提供过融资或其他支持。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0、请发行人披露自设立以来的不良贷款处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良贷款的形成时间、具体类别、账面原值、五级分类情况、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受让方、转让价格、相关款项的流入情况,说明处置结果与处置前的减值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相关会计处理情况;并说明是否处置给关联方,若是,请披露最终处置情况。另请说明核销和转出的情况是否履行相关程序,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1、关于表外业务,请发行人:(1)明确披露是否不存在除已披露的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开出保函之外的或有风险的表外业务、是否存在其他贷款承诺;(2)披露相关表外业务的具体情况、相关主体是否纳入表内核算及原因、相关风险敞口及确定方法,并测算其对发行人财务报表的影响;并披露发行人作为代理人发行并管理的理财产品、进行资产证券化设立的特定目的信托以及投资的未纳入合并范围内的结构化主体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核查发行人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行业监管的规定,对发行人表外业务是否存在应纳入表内核算而未纳入的情形发表意见。

22、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表内业务与表外业务是否存在相互转换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表内资产购买表外资产的情形,如有请披露相关事项发生的原因、时间、金额、交易内容、交易对手方,相关资产是否存在风险、减值情况,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2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结合发行人的信贷资产等级划分的具体内部流程、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以及动态管理程序,说明和披露发行人对尚未了结的诉讼案件涉及的款项设计贷款五级分类的准确性,部分诉讼案件涉及的款项未分类为不良贷款的合理性;(2)披露诉讼案件涉及的款项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与一般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政策的异同,是否和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诉讼和仲裁案件涉及款项的减值准备是否充分计提。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24、请发行人结合业务模式、监管指标、净利差及净利息收益率、资产构成、贷款质量等情况,说明与同行业可比银行的差异及其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5、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与包商银行的业务,如有,请发行人:(1)详细说明或核查包商银行被接管对发行人的影响,包括公司与接管组沟通情况、已采取或拟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对损失风险的评估情况,是否计提损失及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等。请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核查,并对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发表明确意见。(2)请在招股说明书作补充信息披露,包括事项发生、进展、预计对报告期及年经营成果的影响等,视情况作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对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发表明确意见。

26、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并披露:(1)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后对发行人在风险管理、金融资产分类、金融资产减值等方面产生的变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2)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后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如相关科目列示的变化情况,对金融资产和负债的重新认定、对发行人期初留存收益的影响,相关会计政策和估计的影响。

三、关于财务会计资料的相关问题

1、请发行人详细全面披露报告期内各项监管指标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未披露的监管指标的情况,及未披露的原因,各项监管指标是否均符合相关要求。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4、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14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

1、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直接过间接持股超过5%的或者虽持股不足5%但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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