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李朝应
张钊
赵婉媚
年3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与上交所合称“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上交所互联互通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深交所互联互通暂行办法》”,与《上交所互联互通暂行办法》合称“《互联互通暂行办法》”),以及存托凭证的相关跨境转换、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的配套指引。《互联互通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指引是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于年2月11日发布并实施《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互联互通监管规定》”)后,沪深交易所为细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上市、交易、监管而制定的系列规则,为优化和拓展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机制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
值得注意的是:
1.本次发布的《互联互通监管规定》《互联互通暂行办法》以及配套指引,并不适用于《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试点意见》”)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的情况,即有关新规并非是为境外上市的“中概股”以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的方式实现“回归”而进行的制度设计。
2.有关新规下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须为中国证监会认可范围内的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而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在与英国、瑞士、德国证券监管机构就有关合作进行沟通,而“中概股”相对集中的美国证券交易市场,尚未被明确纳入到有关新规的视野范围内。尽管如此,我们仍将继续对市场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