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白癜风的方法 http://m.39.net/pf/bdfyy/bdfal/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办法(试行)》的通知深证上〔〕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明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相关事宜,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转板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办法(试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转板办法》同时废止。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向本所提交的转板上市申请,适用原《转板办法》。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办法(试行)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办法(试行)》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3月4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转板相关事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交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转板公司)向本所创业板转板(以下简称转板)相关事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转板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向本所提交转板申请文件。本所对转板公司的转板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以下简称转板审核),认为转板公司符合转板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同意上市的决定;认为转板公司不符合转板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不同意上市的决定。第四条转板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保证转板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转板公司应当按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业务运营、财务会计及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第五条转板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保证转板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审慎作出并履行相关承诺。前款规定的相关主体应当依法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指使或者协助转板公司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第六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转板报告书及其出具的上市保荐书等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应当严格遵守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转板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对转板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转板公司是否符合转板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转板报告书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依法制定的监管规则、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本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投资者保护机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业务事项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第八条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对下列机构和人员在转板中的相关活动进行自律监管:(一)转板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转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三)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其他相关人员;(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转板审核等工作,接受本所自律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条本所作出同意转板公司上市的决定,不表明本所对转板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本所对该转板公司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转板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后,因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第十条转板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后,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第二章转板条件第十一条转板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在北交所连续上市一年以上。转板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原精选层挂牌的,原精选层挂牌时间与北交所上市时间合并计算。第十二条转板公司申请转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交所公开谴责等情形;(三)股本总额不低于万元;(四)股东人数不少于人;(五)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达到10%以上;(六)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六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万股;(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八)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转板公司所选的上市标准涉及市值指标的,以向本所提交转板申请日前二十个、六十个和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孰低值为准。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转板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第十三条转板公司应当符合《注册办法》等规定的创业板定位。第三章转板审核内容与方式第十四条本所转板审核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提高审核透明度,明确市场预期。本所转板审核实行电子化审核,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办理。第十五条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转板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本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员会),对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和转板申请文件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第十六条本所对转板条件的审核,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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