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历时四年时间、先后四次审议,牵动资本市场的证券法修订获通过。
12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将于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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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法明确全面推行注册制
在刚刚进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法律部主任程合红表示,这次修改后的证券法在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经验基础上,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于证券发行注册制作了比较系统完备的规定。
一是精简优化了证券发行的条件。将现行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在债券公开发行方面,原来公开发行的债券要求公司有净资产的数额标准,这次也予以取消。
二是调整了证券发行的程序。在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作为法定注册机关的基础上,取消了原来法律规定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并明确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对证券发行的申请进行审核。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
三是强化了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实行注册制,其中非常关键的就是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此次证券法修改明确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四是规定了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是为了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
程合红强调,注册制的推进是分步到位的。证券市场有不同的板块,有不同的证券品种,推行注册制在客观上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这也是证券法这次新增加这一条授权国务院对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的一个考虑。
“这其中科创板的注册制,前期已经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实施了,这次证券法修改之后,正好做到无缝衔接,授权决定是2月29日到期,新修改的证券法3月1日实施,继续实行注册制。”程合红表示。
2新增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专章
修订后的证券法共十四章节内容,包括了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和现行证券法比较,修订后的证券法新增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专章。
3欺诈发行最高罚万
根据修订后的证券法,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4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将被没收违法所得
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5加大内幕交易惩处力度最高十倍罚款
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证券交易内幕消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法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万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职责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以上万以下的罚款。
6信息披露违法最高处万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以上万以下的罚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万以上万以下的罚款。
7强化信披要求明确董监高责任
新修订的证券法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还强化了董监高的责任。证券法规定,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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