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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是主要的市场融资工具,对投融资供求关系、实现产业供给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自年3月起实施新证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于确立了证券发行注册制。申请人须于公开发行前向有关部门递交申请、并承担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义务;国务院证券行业监管机构将履行信息公开的监督职能,并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主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注册制要求发行人应主动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必要信息,在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事件”或预采取重要变更时应及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依据收益预期和风险偏好进行投资决策。证券发行人须履行注册程序,提前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授权部门申报,由相关部门或机构履行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的监管职能。同时,证券监管部门的发行申请注册人员不得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以规避或降低权力寻租带来的投资风险和不公平竞争。注册制使投资者可以更全面了解发行方的基本信息、经营战略与组织构架等核心内容,其长期运营能力和诚信评级成为投资取舍的重要指标。
注册制是证券发行市场化的重要体现,降低了公司短期盈利指标门槛,加强了对申请人信息披露的监管,增强了债券市场的透明度与公信力,更大程度地满足了投资者选择金融产品的知情权与自主性。
与之相应的是,新证券法进一步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等市场主体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法律主体归责与处罚裁量标准。新证券法大幅度提高了发行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罚款标准。其中,对在发行文件中存在瞒报、虚报、欺诈的发行人,存在虚报、误报、漏报或做误导性陈述的保荐人、证券公司,非法掌握内幕消息或商业机密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知情人,编造、传播信息,以误导证券交易等违法责任主体加大法律追责和惩处力度。对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任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处罚,体现了建设企业、责任人信用评价体系的行业管理趋势。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全球经济发展增速放缓、外围环境不确定性增加等国内外环境的影响,我国金融业投资者呈现保守型趋向。资金链的延续性和投资方向关乎我国产业结构的合理性,更关乎经济供给侧改革进程。以证券为杠杆,稳定并刺激投资信心,是实现我国“六稳”“六保”经济政策的重要环节,对提高国内经济的弹性和韧性具有重要意义。注册制是我国建立高效、畅通的投融资渠道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加强社会监督,化解部分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金融体系风险,提高金融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风险预见性。注册制通过市场竞争提高资本利用率、实现市场主体的优胜劣汰,进而维护国内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
(作者:武汉大学董辅礽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