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投资是一种私人的直接权益投资,是风险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的基础性平台,更是构建一国良好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天使投资在我国慢慢发展起来,但是也仍然存在很多的不足,风险承受能力较弱。
在借鉴国外立法和理论的基础上,本文针对天使投资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和法律体系中所要面临的各种风险,提出相应的法律保护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构建天使投资准入资格制度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依照我国客观条件和我国实际国情,对参加天使投资的投资者进行一定程度的资金要求和经验职业要求。例如出台《风险投资法》并在其中进行原则性规定,制定宏观的投资标准作为指导意见。
对于天使投资人门槛限制具体可以规定:“天使投资人个人资产达到一定金额,比如万;具有2年以上创业投资经验或者相关业务管理经验,也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相应的天使投资;有天使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经验或者拥有渠道可以获得所投项目的信息。”
同时可以依据投资者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况来调整其投资额度。比如对于专注于某个行业的天使投资人,投资领域比较集中且投资频率低的,投资额度可以高于平均水平;对于不限行业,多元化投资的天使投资人,应适当降低其投资额度,以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投资秩序。
另外,《风险投资法》依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和人均收入水平,授权各省、市级地方政府根据辖区市级情况作出进一步具体的规定。通过制定天使投资管理办法或者规定等措施,依据本地经济发展特点对《风险投资法》的变通性规定进行调整以适合本地天使投资特点。
比如在北京采取从事天使投资的个人资产应高于万;而在沈阳,这一标准可以调整为不低于万。各地方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设立符合当地天使投资规模的准入门槛。同时,政府应对准备参与天使投资的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说明,帮助投资者树立风险防范意识,谨慎投资。
二、强化政府的引导作用
1.政府牵头建立天使基金
政府牵头建立天使基金目的是政府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原则,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对符合高新产业发展方向、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拥有新技术或是新商业模式,具有增长潜力的企业进行资金支持。以此吸引高新企业的入驻和发展。
天使基金的设立由当地财政拨款,并设立天使基金管理委员会或者成立基金公司进行专户管理,并代持相应股权,所获得的退出收入用于再次投资。县级地方(包括开发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根据当地情况设定基金启动金额,上级政府根据资金运作情况进行配套跟进注资,具体投资管理工作由县级地方负责。
投资方向应为地方政府确定的高新产业重点方向。天使投资基金对于不同阶段的企业进行差别化投资,并成立专门委员会,联合法律、财务、投资等外部专家进行项目评估。每笔额度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上限,合理规避风险。
政府出资设立天使引导基金,一方面以风险共担方式吸引社会上的天使投资人共同投资创业者,另一方面给予天使投资人相应的政策优惠和补偿。原则上政府不选择项目,而由天使投资者选择项目并制定投资方案,然后经过第三方评估,得到认可后由政府按协议给予一定比例的匹配投入。
天使引导基金主要促使创业企业顺利渡过种子期得以健康成长,不以资金安全和盈利为目的,投资方式可以协议约定选择人股和资助两种方式,退出按协议约定。
2.设立风险补偿基金
设立早期投资的政策性风险补偿基金是缓解初创型小微科技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手段。由于天使投资主要投资于种子期企业,其高风险性可能影响民间资本的参与。因此政府可通过风险补贴的方法引导其进入,或考虑对部分优质项目进行一定比例跟投等措施。
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对象是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天使投资人与天使投资机构。它作为天使投资基金的配套风险补偿资金,由各地政府授权的专门机关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同时由当地科技局和财政局进行资金运用审批和监督。
风险补偿基金作用在于,如果天使投资人或机构投资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小微企业在当地政府规定的保护期间内破产,可以获得风险补偿基金的资金补偿。补偿额度可以设立为不高于天使投资金额的25%,并有固定上限金额。每个天使投资人或投资机构每年所得补偿金额亦由当地情况设定上限。
3.搭建天使投资网络平台
天使投资网络在天使投资市场起到中介的作用,它能有效地降低企业和天使投资者的寻找成本,促进他们之间的衔接。建设天使投资网络服务信息平台旨在为高新技术的小微企业在创业初期提供多维度的支持,通过引导天使资本,鼓励更多专业投资者进入天使投资领域。它是对投资、创业、市场的汇聚。
三、完善创业板市场机制
IPO对于创业者和天使投资人来说是最佳退出方式,证券市场所特有的众筹资金实现短期增值特点会大幅提高股票价值,天使投资人所投入资金会因此获得极高涨幅。而对于企业来说,IPO是突破了地域和行业限制的筹集资金方式,由此可获得的资金增值幅度和时间持续性是任何风投所不能比拟的。
相对于管理层回购、股权转让和并购,IPO退出所需时间更长,回报更大,是适合长期持有股权的天使投资人退出的理想方式。但由于主板市场与中小板市场准入条件严格,对于初创企业来说几乎是不考虑在这两处上市的。
而创业板创立宗旨是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发展,它可以分担相对较高的初创期科技企业的市场风险,鼓励对于创新型科技企业的天使投资,是天使投资进行IPO退出的最佳途径。
因此,完善天使投资退出机制的重点举措是先要完善创业板市场机制,核心是降低创业板上市条件。我国成立创业板的目的在于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为社会资金投入到创新型企业中提供平台。通过市场机制为创业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和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退出途径,提高投资资源的流动和使用效率是创业板的两大重要功能。
证监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创业板上市企业的条件作出了严格限制,绝大多数技术创业企业并不具备这种资质。这种高门槛设置似乎表明上市企业都是经过严格把关,风险控制到最低的。
但创业板的企业本就有高风险高回报的特征,投资者应该自己做出甄别,而不是在创业板筛选后的少数企业间做选择。从这一点来说,创业板的高门槛限制是违背其成立初衷的。
另外,对申请上市公司的实质审查形成进入创业板的第二个限制。所谓实质性审查就是对拟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以及投资价值进行实质性判断,并有权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否决的制度安排,其本质是由证券会少数审核人员代表市场所有的投资者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难度性大且主观性强,这种审核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既不透明也不客观。
因此证监会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做出修订,降低创业板上市门槛,弱化行政审批制度,缩短审核时间,提高运营效率。让真正意义上的创业公司上市,给予投资者多种选择机会,更多地让市场来控制风险,而非行政干预,完善创业板运行机制,以此来从根本上解决天使投资在创业板退出的一个难题。
四、为天使投资提供税收优惠
政府可逐步尝试在所得税和流转税等方面为天使投资提供税收优惠。规定给予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一定期限的税收减免,规定企业在计提折旧时可以特定方法缩短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开放损失抵免的税收制度,批准企业可以将天使投资损失抵免企业其他的营业所得。
对企业将营业利润进行再投资实行税收按比例退还,可规定为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款的40%。此外,税收政策在个人风险投资方面采取直接减免的措施,并引入浮动的投资损失冲抵机制进行辅助,降低天使投资人所承担的税负额度。
对从事风险投资的个人和风险投资机构征税合二为一,这一举措可以通过改变企业所得税判断纳税人方法来改变既将纳税人判断标准由独立核算原则改为独立法人原则。以激励从事风险投资的投资者从事天使投资,提高投资热情和收益期望值,引导民间资金、海外风险资本,流入风险资本市场。
五、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纵深发展,投资环境对于宏观经济的影响将会进一步增大。天使投资是民间个人投资的重要方式,其与风险投资相辅相成,相互衔接,为中小初创企业尤其是高新科技企业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资本支持和增值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让速度,增强国民经济整体活力。
天使投资需要良好外部环境的支持,目前我国在这一点上仍然有所欠缺。尤其在法律上,还不足以为其提供有力保障。因此本文研究对于天使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