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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债欺诈发行案赔74亿,承销商德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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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券小券

来源

券业观察

“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本案中,发行人财务造假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承销商与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履职不当,严重损害市场信用,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这是日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杭州中院”)在“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一审判决书中的表述。

岁末年初,投资者长达3年的漫漫维权路,终于迎来了曙光。

五洋债案是中国证券欺诈民事赔偿诉讼史上迄今为止诉讼金额最大之案件,目前涉案金额为7.4亿元。而作为五洋建设发行债券的主承销商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德邦证券这次也摊上了大事。

五洋债案一审判决,4家中介机构“连坐”

日前,杭州中院就24件“五洋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的出炉在业内引起不小轰动。主要原因是除了发债主体“五洋建设”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外,涉及到“五洋债”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包括券商、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无一幸免。

作为原告的叶春芳、陈正威等“五洋债”持有者向五洋建设、相关中介机构索要4.94亿元赔偿,原告王放、孔令严等债券持有者向五洋建设索要2.47亿元赔偿,合计涉案金额约7.4亿元。

法院一审判原告(即投资者)胜诉,五洋建设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五洋建设实控人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就上述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在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截图来源:判决书)

如果终审保持不变,那么这一案件将有可能成为首例券商承担债券承销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例。

判决书显示,德邦证券审慎核查不足,专业把关不严,未勤勉尽职,对“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

但德邦证券方面称,自身不存在过错。并从多个方面做了说明,如“德邦证券已经按照相关规范履行了尽调义务,但承销商的尽调工作无法发现其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德邦证券没有参与以及没有协助五洋建设的虚假陈述行为”、“未共同参与发行人虚假陈述”、“投资者在市场揭露五洋债存在偿付风险后依然买入涉案债券,存在投机行为”等。

当然,法院并未采纳此解释,认为德邦证券应当与五洋建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德邦证券表示,“我方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并将于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为上述原告之一、债券持有者叶春芳的特别授权代理人。

宋一欣律师对券业观察表示,预计五洋债案一审判决后,败诉或部分败诉的一方或多方都将一定会上诉至二审法院,而依照民事诉讼的进程,该案将可能在年年中取得生效判决。

宋一欣律师认为,可诉的五洋债虚假陈述赔偿案适格原告应为:购买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第二期)并于年8月11日时仍持该债劵,无论行使回售选择权与否的因五洋建设实质姓违约而权益受损的债券持有人。建议尚未起诉的债民尽快起诉,无争议诉讼时效仅剩6个月。

也就是说,7.4亿元这个索赔金额未来或将继续扩大(两只涉案债券规模合计约13.6亿元)。

目前,五洋建设已经进入破产重整阶段,对于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德邦证券、大信会计所等中介机构而言,赔偿压力较大。不过,宋一欣律师认为,此次赔偿对德邦证券影响不会特别大,如果先行赔付,德邦可以事后再向五洋建设追溯。

中介不“中”,赔了夫人又折兵

除了需要为上述巨额诉讼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德邦证券因为“五洋债”案已经吃了太多“苦头”,如被监管层处罚,多位相关责任人“下课”……

年,“五洋建设”发行了规模为8亿元的“15五洋债”和规模为5.6亿元的“15五洋02”,期限分别为三年、五年,德邦证券为主承销商。

“15五洋债”和“15五洋02”的募集说明书均显示,五洋建设发行的13.6亿债券拟用于偿还公司金融机构借款,优化公司债务结构并补充营运资金。但实际上并未将资金如约使用,如其中逾7亿元划入公司实控人陈志樟控制的五洋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年1月7日,因募集资金实际使用与募集说明书不一致的情况,五洋建设被浙江监管局出具责令改正的决定书。年4月27日,五洋建设再次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五洋债风波仍未平。年12月起,五洋建设因涉及项目工程类纠纷,多次被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失信被执行名单未及时披露问题,“15五洋债”、“15五洋02”被停牌,信用等级也由AA级被下调为AA-级。

年8月,“15五洋债”“15五洋02”双双违约,两只债券发行规模合计高达13.6亿元。

此事迅速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年7月6日,证监会开出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

罚单显示,五洋建设不具备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但五洋建设通过粉饰公司报表,将公司包装成优良资产,制作虚假申报材料骗取证监会对公司进行债券发行审核许可。在此基础上,五洋建设成功发行了“15五洋债”和“15五洋02”两期债券。五洋建设还用相同的手法,分别在上交所和深交所非公开发行了1.3亿和2.5亿债券。此外,五洋建设还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

证监会对五洋建设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万元的措施;相关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款万元;五洋建设实控人陈志樟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年11月11日,证监会再次就该案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德邦证券因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问题、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未将沈阳五洲投资性房地产出售问题写入核查意见等问题,被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没.44万元(其中违法所得万元,罚款55万元)。

同时,德邦证券5位项目相关负责人也受到处罚:

对周丞玮(时任德邦证券债券融资部董事副总经理、五洋债项目负责人)、曹榕(时任德邦证券固定收益联席总经理兼债券融资部总经理,五洋债项目承做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对林燕(时任德邦证券分管债券业务副总裁、德邦证券债券承销业务负责人)、吴皓炜(时任德邦证券债券融资部项目经理,五洋建设债券项目组成员)、罗健(时任德邦证券债券融资部项目经理,五洋建设债券项目组成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券业观察在中国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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