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5日讯昨日,证监会网站发布《关于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经查,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盛运环保,.SZ)公司债券17盛运01承销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对发行人对外担保相关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核查有效性不足,对发行人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准确性督促不到位,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相关规定。
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决定对华福证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据天眼查信息显示,华福证券第一大股东为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36.00%;第二大股东为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33.71%;第三大股东为福建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20.00%。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17盛运01承销机构,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近期对你公司开展了相关债券承销业务专项检查。经查:
你公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对发行人对外担保相关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核查有效性不足,对发行人对外担保信息披露准确性督促不到位,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相关规定。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你公司分管债券承销业务的高管及相关责任人员于年6月15日下午3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安徽证监局(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6号)室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年6月5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