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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信证券收警示函涉中天金融舍得集团债券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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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9日讯证监会网站日前公布了关于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四川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信证券”)存在以下问题:

  一、宏信证券作为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金融”,.SZ)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联席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一是存在未及时取得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未及时发现中天金融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况,二是存在未按《受托管理协议》约定及时发布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也未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反映中天金融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六条、第六十条的规定。

  二、宏信证券作为舍得集团(债券简称:19沱牌01,债券代码:)年公开发行债券(第一期)和年公开发行债券(第一期)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在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募集资金按核准用途使用方面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三、宏信证券薪酬递延机制不完善,未合理制定项目主要人员收入递延支付标准,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宏信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宏信证券应进一步强化勤勉尽责义务,确保业务开展与合规管理、风险控制能力相匹配,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宏信证券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舍得集团于年11月30日披露的四川沱牌舍得集团有限公司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面向合格投资者)年付息公告、于年03月25日披露的四川沱牌舍得集团有限公司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面向合格投资者)年提前兑付兑息及摘牌公告均显示,受托管理人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规定: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六条: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以及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全面配合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相关机构和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应当针对管理和执行投资银行类项目的主要人员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合理确定收入递延支付标准,9明确递延支付人员范围、递延支付年限和比例等内容。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负有主要管理或执行责任人员的收入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作为中天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金融”)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联席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一是存在未及时取得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未及时发现中天金融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况,二是存在未按《受托管理协议》约定及时发布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也未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反映中天金融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六条、第六十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作为舍得集团年公开发行债券(第一期)和年公开发行债券(第一期)的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在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募集资金按核准用途使用方面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三、你公司薪酬递延机制不完善,未合理制定项目主要人员收入递延支付标准,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进一步强化勤勉尽责义务,确保业务开展与合规管理、风险控制能力相匹配,严格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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