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ETH的行为不满足豪威测试中的第二个和第四个条件。
在以太坊过渡到共识机制(PoS)之后,社区开始出现新的担忧:权益证明模型可能导致以太坊原生代币ETH被美国监证券法认定为证券。甚至有些人极端地认为,权益证明系统中的代币都可能是一种证券。
然而,这些论点使豪威测试的解释变得面目全非,并且未能认识到证券法的根本目的是解决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如下所述,以太坊采用权益证明机制并没有使ETH(甚至质押ETH)成为投资合约,这意味着证券法在该领域无法适用。
了解证券法
美国证券法要求发行人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任何证券要约或销售(除非有豁免)。证券注册需要强制披露,以确保与投资者共享重要信息,以便投资者做出知情决策、防止信息不对称并避免代理问题。
年的《证券法》列举了构成「证券」的工具类型,其中包括「投资合同」。正如最高法院在Howey案中的开创性意见所定义的,「投资合同」需要(1)金钱投入;(二)投资于共同企业;(三)有合理的利润预期;(4)从他人的努力中获利。为了满足证券的定义,合同、计划或交易必须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
在解释「投资合同」时,法院拒绝了该法规的字面解释,而是采用了一种灵活的解释,该解释侧重于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关系的「经济现实」。在各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基本经济关系不是投资者和发起人,法院已经应用经济现实概念来限制「投资合同」的范围和证券法的适用。
豪威测试在PoS以太坊中的应用
以太坊采用权益证明共识机制,导致一些人认为ETH,或者更具体地说是质押ETH的行为,可以满足豪威测试对投资合约的定义。该论点采用以下结构:质押ETH成为验证者符合豪威测试条件,因为验证者(1)通过锁定32个ETH来「投资」,(2)在由各方组成的「共同企业」中参与验证过程,(3)期望以质押奖励的形式获得利润,(4)利润来自其他验证者或参与验证过程的其他方的努力。
撇开将ETH存入智能合约的验证者是否符合「金钱投入」这个条件不谈,以太坊采用权益证明导致ETH被视为投资合约的论点从根本上误解了豪威测试的第二个和第四个条件。该结论还将导致对证券法的荒谬和不必要的适用,因为没有发行人或发起人有权获得可以或应该被披露的信息。
权益证明并不需要「共同企业」
法律标准
正如最高法院在豪威案中所说,投资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共同企业」。虽然一些法院认为只有存在「横向共性」时才存在共同企业,其他法院则认为「纵向共性」足以满足这一要求。如下所述,质押ETH既不具有横向共性,也不具有纵向共性,因此无法满足豪威测试的共同企业条件。
验证者之间没有「横向共性」
当每个个人投资者的财富通过「资产池」(通常与利润按比例分配相结合)形式与其他投资者的财富挂钩时,就会出现横向共性。「资产池」反过来又要求发行人或发起人混合投资者的资金并将其用于共同企业。换言之,法院强调横向共性要求投资者的预期利润「通过发起人的创业努力」与其他投资者挂钩。因此,横向共性要求投资者放弃任何个人对利润的要求,以换取从发起人处获取按比例分配的利益。
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抵押ETH意味着横向共性,因为验证者将ETH存入单个智能合约地址,这就是「资产池」,或者因为验证者之间存在感知的「合作」。如下所示,这些论点误解了以太坊中的质押机制。
要成为以太坊网络上的验证者,需要将32ETH存入智能合约地址(称为「存款合约」)。但是,将ETH存入存款合约并不是「池化」,因为ETH永远不受发起人的全权控制。相反,质押ETH的目的是创建一种保护网络的激励机制,它确保验证者在网络中有所作为。此外,虽然每个验证者的ETH都存放在存款合约中,但它不会混合,而是保持可区分性。一旦在以后的网络升级中实施了该功能,每个验证者也将能够赎回其质押的ETH。
个人验证者也没有参与企业产生的任何按比例分配利润的权利。如下文进一步解释,不同验证者的奖励各不相同,主要取决于每个验证者的个人努力;他们的财富不会因任何发起人的努力而共同兴衰。因此,在分析质押交易的经济现实时,法院应发现缺乏横向共性。
验证者之间没有「纵向共性」
一些法院认为,豪威测试的共同企业条件也可以通过纵向共性来满足,纵向共性侧重于「发起人与投资者主体之间的关系」。然而,因为没有发起人,质押ETH并不会带来纵向共性。
以太坊网络的成功或运作不依赖任何单一主体,它是「充分去中心化的」。为确保去中心化,以太坊的共识机制允许验证者在不依赖任何第三方的情况下自给自足地运行。验证者自由自愿地加入网络,他们也可以自行选择离开,验证者可以在不依赖任何其他人的情况下在网络中发挥作用。如果他们根据网络规则正确履行职责,他们将根据这些规则而不是发起人的努力获得奖励。
质押交易的经济现实很明显没有验证者依赖的推动者。由于纵向共性要求「投资者的财富」「与发起人的财富挂钩」,而发起人的缺席也意味着质押ETH不存在纵向共性。
质押ETH并不能满足豪威测试的第四个条件
法律标准
根据最高法院在豪威案中的原始表述,投资合同的要求之一是投资者期望「仅来自发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的利润。该标准已被上诉法院淡化,上诉法院已「单独」宣读,转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