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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10新规速递证监会修

年4月4日至4月10日监管机构发布了1部与证券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包括通知、公告等)。

发文部门

数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注:以上仅统计与证券行业相关法规,统计数量未剔除两部门以上联合发文

具体法规如下:

法规名称

日期/文号

发文部门

层级(性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年修正)

年4月8日颁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

重点法规解读

证监会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4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旨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高发行上市公开透明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在不改变沪深主板实施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基础上,为统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关于发行人成立满3年的规则适用,对《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

《首发办法》对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为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要求,保障规则执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对《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本次《首发办法》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修改后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6章,共59条。

据了解,3月初,证监会曾就本次修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共收到意见建议3条。总体而言,社会公众对删除《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中“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的例外表述无不同意见。

特别声明:以上资料为公开数据汇总整理的结果,可能存在不准确性,仅供学习和参考。以上任何内容不代表监管意见,也不构成我部对各项业务的正式解答,我部不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有疑问可与我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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