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4日至4月10日监管机构发布了1部与证券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包括通知、公告等)。
发文部门
数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注:以上仅统计与证券行业相关法规,统计数量未剔除两部门以上联合发文
具体法规如下:
法规名称
日期/文号
发文部门
层级(性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年修正)
年4月8日颁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部门规章
重点法规解读
证监会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4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旨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高发行上市公开透明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在不改变沪深主板实施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基础上,为统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关于发行人成立满3年的规则适用,对《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
《首发办法》对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为进一步落实依法行政要求,保障规则执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对《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本次《首发办法》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修改后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6章,共59条。
据了解,3月初,证监会曾就本次修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共收到意见建议3条。总体而言,社会公众对删除《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中“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的例外表述无不同意见。
特别声明:以上资料为公开数据汇总整理的结果,可能存在不准确性,仅供学习和参考。以上任何内容不代表监管意见,也不构成我部对各项业务的正式解答,我部不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有疑问可与我部联系。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