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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IPO发行条件明确发行主体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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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进一步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3月4日,证监会发布公告称,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高发行上市公开透明度,拟对《办法》进行修改。

修改内容方面,证监会表示,拟将按照现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据悉,修改前,《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对于本次修改,证监会指出,主要为保障规则执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证监会进一步指出,《办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在不改变沪深主板实施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基础上,为统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关于发行人成立满3年的规则适用。

整体来看,本次修改后,《办法》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等6章,共59条。

证监会表示,本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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