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谭楚丹
“五洋债”案迎来最新进展。
近期,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处了解到五洋债券侵权赔偿案的新进展,该案的6位被告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除五洋建设外,其余5名被告在年1月底均选择了上诉。
从上诉理由来看,中介机构多认为一审法院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事实不清,即未充分查明虚假陈述行为与五洋债违约的因果关系。中介机构还称,一审要求的赔偿责任承担范围过于宽泛,会对市场造成负面影响。
中介机构均提出上诉
年12月31日,“五洋债”案判决结果出炉,引发债券圈轰动,其影响被业内称为“核弹级”。一审判决显示,五洋建设实控人陈志樟、德邦证券及大信会计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宋一欣告诉证券时报记者,他没有收到一审原告投资者中的全部或个别人的任何上诉申请,这表明一审原告投资者对一审判决表示满意与认可。他还透露,有部分原告还向杭州中院赠送锦旗。
被告方面,除五洋建设外,其余5名被告在年1月底均提出上诉。根据宋一欣介绍的上诉方上诉理由,证券时报记者主要归纳出三大点。
第一,上诉人均认为一审法院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事实不清,即原审判决未充分查明本案虚假陈述行为与五洋债最终未能兑付存在的因果关系,导致对损失赔偿范围的认定过大。在上诉人看来,五洋债违约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
第二,多名上诉人认为自己已尽到勤勉尽职义务。德邦证券称,原审判决未查明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对抵”与应收账款回收风险存在本质差异,导致认定德邦证券的责任远远超出承销商的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大信会计所表示,不存在与五洋建设共同侵权的故意,即使大信所就案涉“对抵”事项的判断把握不当,也仅是“轻微过失”。
锦天城律所谈到,一审判决所谓的“重大资产变化”影响的是债券存续期间五洋建设的财务报告,根据各个主体的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