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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北京证券交易所7件基本业务规则出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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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昝秀丽吴科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11月2日晚间正式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2件基本业务规则及31件细则指引指南。上述业务规则自年11月15日起施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于年9月17日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及配套业务指南,于年10月30日发布上市与审核4件基本业务规则及6件配套细则和指引。至此,北京证券交易所7件基本业务规则已全部发布。

  将陆续发布涉及QFII和

  RQFII证券交易等业务规则

  本次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2件基本业务规则前期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市场各方对相关规则普遍认可,涉及规则完善的合理建议均已吸收采纳。同时发布的31件细则指引指南涵盖发行上市、融资并购、公司监管、证券交易、会员管理等方面。相关规则总体延续了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并按照试点注册制、上市公司监管和交易所职责相关的上位法进行了调整优化。

  北京证券交易所表示,下一步,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部署下,还将陆续发布涉及QFII和RQFII证券交易、发行上市审核标准的适用要求等相关业务规则,持续做好市场制度体系建设,同时积极开展企业培训、投资者教育、会员接纳等规则实施的准备工作,为北京证券交易所顺利开市和平稳运行奠定基础。

  确保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与新三板精选层交易制度相比,北交所交易规则仅做了发布主体、体例等适应性调整,主体内容没有变化。

  从精选层交易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看,精选层开市以来市场运行始终较为平稳,二级市场质量显著改善,企业价值进一步发掘,投资财富效应开始显现,交易制度效果整体符合预期。因此,交易规则整体延续精选层以连续竞价为核心的交易制度,涨跌幅限制等其他主要规定也均保持不变,不改变投资者交易习惯,不增加市场负担,体现中小企业股票交易特点,确保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明确北交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细则

  为了满足市场参与人收购、同一控制关系下股权结构调整等特殊股份转让需求,北交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细则》及配套业务办理指引、指南。

  规定了可以办理协议转让的具体情形。包括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股份转让、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股东间履行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以及北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还规定了协议转让的价格要求、股份性质、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业务办理的具体流程。为便利投资者,北交所支持投资者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办理材料。

  明确交易所可对会员

  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与《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上位规章相配套,北交所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试行)》。

  建立会员资格与日常管理制度,明确会员资格取得、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并对会员日常业务管理机制提出要求。

  明确会员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要求,重点加强交易风险防控,健全信息隔离制度。

  强化会员客户管理职责,要求会员对客户与产品进行适当性匹配,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交易,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规范信息使用和技术系统管理,要求会员有效管理客户使用交易信息行为,不得滥用证券交易信息,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的持续稳定运行。

  加强会员监督管理,明确交易所可对会员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违反业务规则的情形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对会员管理规则相关规定进行配套修改

  据了解,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北交所收到各方关于会员管理规则的意见建议16条,主要为业务咨询类和已在相关业务规则中有所规定的意见建议,已通过电话或邮件进行回复沟通。合理修改建议基本采纳,主要调整如下。

  修改会员应报告情形,对“最近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和净资本计算表”不再要求变更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北交所报告。

  根据交易所可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种类,对会员管理规则相关规定进行配套修改。

  将为申请会员资格提供

  方便、快捷、高效申请通道

  关于“已取得全国股转系统主办券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如拟在北交所开展业务,是否需申请取得北交所会员资格”,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按照《会员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已取得全国股转系统主办券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如拟在北交所开展业务,需要申请取得北交所会员资格。

  在具体程序方面,考虑到全国股转系统与北交所的业务延续性和市场关联性,北交所将为主办券商及其投行子公司申请会员资格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申请通道,保障证券公司相关业务的有序衔接。

  增加撤回申报与终止发行

  的决议、信息披露规定

  关于“北交所试点注册制后,与精选层自律审查安排相比,申报与审核方面做了哪些调整优化”,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业务指南第1号——申报与审查》充分吸收前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审查经验,按照试点注册制要求进行了以下优化和完善。

  按《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增加了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事项的相关规定。完善内幕报备文件格式、明显异常交易的处理与披露要求,与重组、再融资等其他业务实践保持一致。

  按证监会格式准则修订申报文件,增加监事会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意见、审计报告基准日后的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如有)等文件。

  修订审核阶段的规定。为便利操作,增加撤回申报与终止发行的决议、信息披露规定;简化延期回复与委员回避申请的程序、由发行人或保荐机构盖章即可。

  增加与注册程序衔接的相关规定。增加中国证监会要求进一步问询、反馈回复以及函件领取送达的具体要求,增加上市委会议后至上市交易前的重大事项处理。同时,修改代为报送等表述,北交所审核通过后直接向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申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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