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应当结合行业特点、经营特点、产品用途、业务模式、市场竞争力、技术创新或模式创新、研发投入与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发行人自身的创新特征。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的创新发展能力进行充分核查,在发行保荐书中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意见。
发行人属于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的,不支持其申报在本所发行上市。
发行人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不得属于产能过剩行业(产能过剩行业的认定以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行业,以及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等业务的企业。
北京证券交易所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1-1上市标准的选择与变更
1-2上市标准的理解与适用
1-3市值指标
1-4研发投入指标
1-5经营稳定性
1-6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7重大违法行为..
1-8业务、资产和股份权属
1-9行业相关要求
1-10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1-11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信息披露
1-12同业竞争
1-13关联交易
1-14客户集中度较高
1-15经营业绩大幅下滑
1-16承诺事项
1-17政府补助.
1-18税收优惠
1-19现金交易
1-20境外销售
1-21第三方回款
1-22转贷
1-23特殊经营模式
1-24与上市公司监管规定的衔接
1-25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
1-26共同投资
1-27重大事项报告.
1-28权益分派
1-29第三方数据
1-30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1-1上市标准的选择与变更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市值为中心,结合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及增长率、研发投入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财务指标,设置了四套上市标准。
一、发行人应当选择一项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应当在相关申请文件中明确说明所选择的一项具体的上市标准,即《上市规则》2.1.3规定的四套标准之一。发行人应当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特点、发展阶段以及上市后的持续监管要求等,审慎选择上市标准。
保荐机构应当为发行人选择适当的上市标准提供专业指导,审慎推荐,并在上市保荐书中就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逐项说明适用理由,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二、发行人申请变更上市标准的处理
本所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前,发行人因更新财务报告等情形导致不再符合申报时选定的上市标准,需要变更为其他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原因并更新相关文件;不再符合任何一套上市标准的,可以撤回发行上市申请。
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发行人变更上市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就发行人新选择的上市标准逐项说明适用理由,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重新发表明确意见。
1-2上市标准的理解与适用
发行人选择适用《上市规则》第2.1.3条规定的第一套标准上市的,保荐机构应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