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具体表现如下: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下列行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法进行处罚。
招标人存在下列违法情形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投标合规核查:
(1)核查报告期内通过公开招投标取得的主要订单合同、中标通知书等;
(2)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核查客户类型、基本情况;
(3)查询全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网站;
(4)对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走访或视频访谈;
(5)审阅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不存在违反招投标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撤销或发生法律纠纷的声明;
(6)审阅发行人主要销售人员签署的《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7)审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订的部分销售合同中约定的禁止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的条款;
(8)审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合规证明;
(9)审阅所在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发行人于报告期内不存在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明;
(10)获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销售总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11)获取发行人出具的不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利益交换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承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担责任的承诺。
咸淡哥讨论:
以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公司简介:
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医疗物资的智能管理领域,目前主要为各级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医疗物资智能化管理整体解决方案,产品主要包括覆盖自动化药房、自动化病区、自动化物流三大板块的医疗物资智能管理设备及软件信息平台。
公司始终贯彻“自主研发、精益制造、持续创新”的发展理念,打造“全院级”、“一站式”整体解决方案,为各级医疗服务机构提供高效、安全、全面、智能的医疗物资存储、分发、管理及传输服务,推动各级医疗服务机构实现“精准智能分发、精益物流服务、合理安全使用”三大目标,助力构建全面有效的新型智慧医疗体系。
公司具体产品包括快速发药机、高速发药机、输液成品分拣机、智能存取机等。目前主要应用于药品、耗材及其他医疗物资的智能管理,主要医院、医院、医药供应链服务企业、城市中央药房、中药自动集中代煎中心等,同时公司正在积极开拓其他应用领域。根据可实现功能,主要划分为自动化药房、自动化病区、自动化物流三大板块。
公司凭借丰富的产品线、稳定的产品质量和健全的售后服务,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产品已覆盖国内余家医疗卫生机构(其中包含医院),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医院、医院医院,同时为国内主流医药供应链服务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产品及服务,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经验。
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话题:关于招投标
相关情况:直销模式下,公司客户主要包括医药供应链服务企业和终端医疗机构。医药供应链服务企业向公司采购产品后,为医疗机构提供物流延伸服务。公司与医药流通企业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关系,通过招投标、商务谈判等方式获取订单。终端医医院为主,招投标过程主要包括招标、投标、开标、签订合同等环节。
解释:
一、分终端医疗机构和供应链服务企业说明报告期内通过招投标取得的主要订单情况,披露包括:客户、医院、服务内容、项目名称、合同金额等(具体略)
二、报告期内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
履行的情形,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是否存在法律纠纷以及合同撤销的风险,是否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情形
1、报告期内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以及-年全国各省份(或直辖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地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单项采购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最低限额标准基本在50万元至万元之间。
公司客户包括各级医疗机构(医院为主)、医药供应链服务企业、经销商等。其中,医院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需履行相关招投标程序。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医院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已履行了相应的招投标程序;与部分供应链服务企业,视客户要求亦履行了相应的招投标程序。
报告期内,发行人招投标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
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是否存在法律纠纷以及合同撤销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招投标取得的订单已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规定的程序,不存在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业务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履行正常,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被撤销的风险。
3、是否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情形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证明:经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无涉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同时,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发行人亦出具无违法违规证明。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情形。
三、公司将产品销售给医药供应链企业的原因,医药供应链企业对发行人产品销售的影响,是否存在依赖。
公司将产品销售给医药供应链企业主要系医药供应链企业向公司采购产品后,为医疗机构提供药品供应链服务。
发行人报告期内采用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的销售策略,客户包括各级医疗机构、供应链服务企业、经销商等。医药供应链企业作为公司直接客户类型之一,发行人对该种模式不构成依赖。
结论:
(1)报告期内,发行人招投标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法律纠纷以及合同被撤销的风险;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情形。
话题:关于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2项违法违规行为,年6月,发行人因部分疏散指示标志故障、占用消防车通道等情况,收到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工业园区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计罚款2.6万元。年11月,发行人子公司广州艾隆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因年1月取得他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进行了认证抵扣,但相关发票在年度被税务部门认定为不合规发票,导致补税并交纳滞纳金28,.32元。
解释:
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
1、发行人因消防事项违规受到处罚的原因
年6月,发行人因部分疏散指示标志故障、消防水带漏水、1号防火门故障、2号卷帘门下堆放杂物、排烟设施联动未启动;占用消防车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故障、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等原因,收到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工业园区大队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计罚款2.6万元。
2、发行人因涉税事项违规受到处罚的原因
年11月,发行人子公司广州艾隆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号,因广州艾隆年的采购业务,于年1月取得了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进行了认证抵扣。相关发票在年被税务部门认定为不合规发票,要求广州艾隆补税90,.38元、滞纳金28,.32元。该处理决定不构成行政处罚,亦非由广州艾隆主观故意造成。
二、公司整改情况,内部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1、涉消防事项的整改情况,内部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发行人及时缴纳罚款,并对消防事项进行积极整改,消除消防隐患,通过了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工业园区大队的现场验收。并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监测、定期巡查,加强工作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和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制度规定。
2、涉税事项的整改情况,内部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发行人子公司广州艾隆及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发行人进行全面财务清查,同时加强对各子公司财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由发行人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认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理由是否充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3条规定:“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原则上视为重大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等处罚且情节严重;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
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相关规定或处罚决定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等处罚的,不适用上述情形。”
发行人上述违法违规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的理由:
1、消防违规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发行人上述消防违规处罚系因消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所致,未造成人员或财产的实际损害,消防违规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不存在相关规定或处罚决定认定其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此外,发行人已于年5月取得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工业园区大队出具的说明,消防隐患已整改到位,罚款已缴纳完毕,发行人在其监督管理系统中无其他处罚记录。
2、涉税违规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发行人子公司广州艾隆涉税违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行政处罚,且罚款金额较小,不存在相关规定或处罚决定认定其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此外,发行人已于年5月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向广州艾隆出具的《涉税征信情况》(穗天税电征信号)证明,广州艾隆上述涉税违法违章案件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涉及消防、税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结论: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针对报告期内消防处罚、税务处理情况积极进行整改,内部制度进一步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2)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涉及税务、消防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话题:关于关联交易
相关情况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云诊医疗、艾科智能、艾普装饰、金艾特、艾隆壹号、独墅汇、欧药世采购材料或服务等的情形。
解释:
一、向上述关联方采购的具体内容,采购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采购具体内容和原因如下:
二、交易价格及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1、与云诊医疗的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为其员工向云诊医疗采购的体检服务,采购金额较小,采购价格系双方根据市场原则协商确定。
2、与艾科智能的关联采购
发行人所生产的智能物资管理设备在运输途中需要木箱等外包装。发行人的设备尺寸差别较大,需要的木箱规格较多,且为保证产品运输的及时性,向艾科智能采购产品运输包装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艾科智能采购金额较小,关联交易的价格系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
3、与艾普装饰的关联采购
发行人向艾普装饰采购产品运输包装物和内部装修服务,同时,根据项目需要,向其采购护士站家具等部分项目配套产品。
发行人与艾普装饰关联交易的价格系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
4、与金艾特的关联采购
发行人向金艾特采购配套检验设备。同时,将少量项目的维保服务和产品升级开发服务外包至金艾特。
发行人与金艾特关联交易的价格系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
5、与独墅汇、艾隆壹号的关联采购
发行人向独墅汇、艾隆壹号采购食堂后勤服务。发行人食堂于年下半年度开始营业,报告期内整体采购金额较为稳定。
发行人与独墅汇、艾隆壹号关联交易的价格系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
6、与欧药世的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欧药世主要采购软件服务,采购金额较小,采购价格系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采购金额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重分别为6.65%、1.84%和1.34%,占比较小。同时,发行人通过关联采购所采购内容为包装物、装修服务、护士站家具等配套产品、食堂后勤服务等。相关产品或服务市场较为成熟,发行人关联采购价格的确定充分考虑市场价格、产品质量或服务能力等多方面因素,采购价格具有公允性,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
相关情况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河南荣飞、艾科智能销售产品等情况。(1)销售的具体产品,交易价格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2)相关关联方是否为产品的最终客户,若否,通过关联方进行销售的原因。
回复:
一、销售的具体产品,交易价格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1、销售的具体产品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河南荣飞、艾科智能销售情况如下:
2、销售价格及公允性
年至年内,公司的关联销售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0.78%、0.49%、0.97%,占比较低。公司与河南荣飞、艾科智能的关联交易均基于上述企业的业务需求,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
公司与河南荣飞交易价格是以项目情况为基础,经商务谈判形成的整体项目报价。具体项目收入、成本、毛利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对河南荣飞销售产品项目的毛利率与公司主营毛利率接近,与河南荣飞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公司与艾科智能主要销售产品为智能陪护床和智能冷链管理库。其交易价格与平均售价对比情况如下:
年公司向艾科智能销售智能陪护床,售价略低于其他销售的原因系产品型号差异;年公司向艾科智能销售的智能冷链管理库属于定制化产品,不具有可比性,该项目作为开拓市场的新项目,毛利率约30%,属于合理水平。
公司与艾科智能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二、相关关联方是否为产品的最终客户,若否,通过关联方进行销售的原因。
河南荣飞、艾科智能不是产品的最终客户。河南荣飞为公司在河南地区的经销商,公司通过河南荣飞将智能物资管医院;医院静配中心净化工程、医院装修装饰工程、楼宇智能化系统及相关技术开发、咨询、转让,以及自动化智能设备的销售。艾科智能在开展自身业务的同时,如发现相关业务机会,向发行人采购相关产品。
相关情况3: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参股公司云诊医疗、控股股东张银花、股东徐立拆出资金的行为。
解释:
一、相关资金拆出行为是否履行相应程序、是否合规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张银花、股东徐立资金拆借的具体情况如下: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参股公司云诊医疗资金拆借的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上述资金拆借中,均已履行相应的内部审议程序,程序合法合规。
二、公司内部关于关联方资金拆借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发行人于年8月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进一步防范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出具了《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承诺其本人及其所控制企业不占用发行人资金。
截至本回复报告签署之日,未发生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三、是否支付相关利息费用,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比较情况。
发行人向云诊医疗拆出的三笔资金中,其中两笔已经归还,未支付利息;另外一笔尚未归还,借款协议中约定,发行人将按年利率6%收取利息。
发行人向控股股东张银花、股东徐立拆出的资金已由张银花、徐立全部归还,发行人按年利率4.35%收取利息,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相同。
结论:
(1)报告期内,相关资金拆出行为均履行了相应程序,程序合法合规;
(2)发行人内部关于关联方资金拆借相关制度进一步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截至本回复报告签署之日,未再发生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年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