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的通知上证发〔〕34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细化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转板审核及上市安排等事宜,本所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并更名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年2月26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上证发〔〕17号)同时废止。北京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公司申请在本所科创板转板上市的,仍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转板的审核及上市安排等事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交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转板公司)向本所科创板转板审核及上市安排事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转板申请文件。本所对转板公司的转板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以下简称转板审核)。审核通过的,作出同意上市的决定;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同意上市的决定。第四条本所转板审核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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