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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欺诈

8月21日晚间,证监会发布《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回购价格、回购对象、回购程序等内容。

《办法》的出台是对新《证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落实。该条款规定: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责令回购制度的初衷,是在欺诈发行案件中,为受损投资者提供一种民事诉讼程序之外的简便、快捷的救济途径。对于投资者未能通过责令回购得到弥补的其他损失,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寻求赔偿,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规定,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以下统称“责令回购”)

主要为以下五点:

要点一:适用领域

1、适用于注册制下股票发行人欺诈发行并上市的情形,包括了IPO、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各个环节中的股票发行行为

2、适用的证券品种:仅限于股票,不包括债券、存托凭证等其他证券

3、适用的板块:注册制的科创板、创业板。(暂不适用于目前实行核准制的主板、中小板等)

要点二:不得成为回购对象

1、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包销的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

2、买入股票时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行为的投资者。

要点三:回购价格以市场交易价为准

一是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的,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回购股票;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二是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对回购价格作出承诺的,应当遵守承诺。

市场交易价格的确定:

1、按照欺诈发行揭露日前三十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2、上市时间不足三十个交易日的,按欺诈发行揭露日前全部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投资者买入价格,按照该投资者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确定。

要点四:回购程序与欺诈发行的行政处罚做好衔接协调

1、制定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出回购要约并公告。

2、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协助制定、实施股票回购方案。

3、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为发行人等制定、实施股票回购方案提供必要的协助,并配合责令回购决定的执行。

要点五:欺诈发行打击力度再加大

证监会在年中工作会议上再次提出,落实“零容忍”要求,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恶性违法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推动建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机制,推动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互衔接、互相支持的立体、有机体系。抓好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实施。多渠道、多平台强化执法宣传,传递“零容忍”的鲜明信号。

《办法》遵循提高违法成本原则,通过剥夺责任主体的不当利益,强制其支付相应经济代价,并在一定情况下产生超过不当利益的经济损失,从而提高其违法成本,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最终实现减少欺诈发行行为的预防功能,为注册制改革有序推进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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