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记者王元也
经过半年的意见征求,10月18日傍晚,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引导证券公司珍视声誉,坚持“质”与“量”两手抓,提升公司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质量,切实防范公司债券业务风险。
基金君了解到,《评价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对公司债券业务进行包括基础保障能力、业务能力、合规展业能力、项目风险控制实效以及服务国家战略能力等5项指标的执业能力全维度打分。值得注意的是,主承销收入、数量、金额三项指标在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综合评价中总共占比仅为30%,而公司债券的合规、风控、制度建设、从业人员稳定性以及服务国家战略能力反而占据更大比重。
有业内人士指出,该《评价办法》将弱化债券发行市场上对券商承销规模的过度倚重,防止恶性竞争,促使券商更加重视项目过程中的合规问题。
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制定发布《评价办法》,主要是为督促承销机构归位尽责,遵照尊重市场、正向激励、合理引导的原则,以能力评价为基础,构建起“以制度和人员为保障,以业务能力为驱动,以合规展业能力为支撑,以项目风险控制实效为约束,以服务国家战略能力为激励”的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体系。
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体系出炉
基金君梳理此次《评价办法》的四大要点。
1重合规坚持“质”与“量”两手抓
此次《评价办法》都券商的展业合规非常重视。监管认为,自《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公司债券发行审核程序进一步简化,交易所债券市场迅速壮大,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大幅提升。与此同时,审核理念和市场规模的实质性变化也要求承销机构必须全面提升执业能力,强化风控合规,切实履行好“看门人”义务。
《评价办法》旨在引导证券公司珍视声誉,坚持“质”与“量”两手抓,严格遵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履行中介机构应尽责任,提升公司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质量,切实防范公司债券业务风险。
与此同时,在研究制定《评价办法》的过程中,协会向监管部门、相关系统单位及行业广泛征求了意见。行业总体认为,《评价办法》的思路体现了尊重市场主体自律规范与合规展业的基本精神,有利于激发证券公司债券业务创新活力,提升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促进形成债券市场良好生态。针对行业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协会在综合考虑行业发展和监管需求的基础上充分予以吸收采纳。
2五大维度考察券商债券执业能力
《评价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对公司债券业务进行包括基础保障能力、业务能力、合规展业能力、项目风险控制实效以及服务国家战略能力等5项指标的执业能力全维度打分,满分为分。
其中,公司债券基础保障能力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开展公司债券业务的制度建设与人员配备情况,包括证券公司公司债券制度建设指标、从业三年以上公司债券业务人员占比指标与公司债券内部控制人员占比指标,满分为20分。
公司债券业务能力指标包括业间比拼最为激烈的业务收入指标、主承销项目数指标和承销金额指标,满分为30分,其中,公司债券承销金额指标满分为7分,低于收入和数量两大指标。有业内人士指出,承销金额比重较低有利于缓解当下债券承销价格战竞争激烈的格局。
公司债券合规展业能力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的运行规范性,以证券公司及个人上一年度因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自律措施的情况为依据,满分为20分。证券公司因公司债券承销或受托管理业务受到刑事处罚的,每项扣10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每项扣8分等。
公司债券项目风险控制实效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开展公司债券业务在前端承销风险控制与后端受托管理的风险控制情况,以证券公司违约公司债券项目比率及相应过错情况为依据,满分为20分。上一年度存在公司债券项目处于违约状态且受到处罚处分的,按处于违约状态且受到处罚处分的公司债券项目数占当年度存续公司债券项目总数的比例进行排名,每5名划分一档,排名第一档的证券公司扣20分,往后每档分别比前一档少扣1分。承销或受托管理的公司债券处于违约状态且受到相关处罚处分的项目数占当年度存续公司债券项目总数的比例为1%以下的,减半扣分。
服务国家战略能力指标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对国家战略的贡献度,满分为10分。
3评价结果按ABC分类 存在这些行为的券商将被划为C类
根据证券公司能力评价得分高低,评价结果分为A、B、C三类,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
根据《评价办法》,原则上评价得分排名前30%的证券公司划为A类,评价得分排名后20%的证券公司划为C类,排名中间部分的证券公司划为B类。
不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也将会被列为C类:
(一)未按要求报送能力评价材料的;
(二)公司债券合规展业能力指标项得分为0或者得分为负数的;
(三)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其他协会认为应当纳入的。
4首次能力评价将于年启动
在实施《评价办法》的过程中,协会将对证券公司公司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进行年度评价。值得注意的是,能力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而首次能力评价将于年启动。
能力评价适用于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即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接受能力评价,但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未满三年的除外。
此外,证券公司控股的证券子公司,合并纳入母公司评价,母子公司合并评价的,母公司的分类结果适用于子公司。
重合规轻规模
券商债券承销价格战将戴“紧箍咒”?
有业内人士指出,该《评价办法》将弱化债券发行市场上对券商承销规模的过度倚重,防止恶性竞争,促使券商更加重视项目过程中的合规问题。而另一方面,近几年来,券商债券承销日渐陷入价格战,甚至出现有券商在大型央企发行的百亿规模公司债中报出了1万元的承销费,承销费率仅为0.%。
“醉翁之意不在酒”。事实上,投行之所以愿意接受低到令人震惊的费率,除了市场竞争激烈之外,更为看重的是年底的承销业绩排名,为后续项目争夺提高竞争力。
与此同时,券商投行大打价格战以及承销费率的走低,也和头部券商在规模名次等主要指标的竞争较量相关。有投行人士指出,大券商资金实力雄厚,之所以愿意赔钱赚吆喝,就是为了承销的市场份额,要保规模。
Wind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共有家券商参与债券承销业务,总承销额合计5.41万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5.04%。中信证券、中信建投、中金公司三家券商占据承销榜单前三名,排名前十的券商承销金额总和占到券商债券承销总额的近64%。
针对公司债券承销的不良竞争问题,监管层也酝酿更多的自律措施。年8月份,证监会曾就债券承销的过低收费公开表态,称此类行为妨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并将完善发行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今年1月21日,中证协召开第六届投资银行委员会专题扩大会议时,“券商执业中应